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捍卫当事人权益
2026-09-25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破产纠纷领域,专业的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个人简介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在多个重要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包括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2005年起,他开始在郑州执业,并于2012年加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教育背景
1985.9—1987.7,河南省司法学校中专毕业1989.9—1994.7,河南大学本科毕业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在这一领域的深厚造诣得到了广泛认可,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
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通过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随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由于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冻结并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范围内直接向何某支付工程款18,886,212.48元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范围内直接向王某支付工程款4,721,553.12元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还是在相关衍生诉讼的代理中,他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破产纠纷法律服务,刘学志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