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优选刑事辩护律师:闫炜,专业实力为您权益护航

2026-08-31

在河南省鹤壁市,当您面临刑事法律问题,需要一位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时,闫炜律师是您不容错过的选择。他以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闫炜,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000年加入中共党员,河南省内黄县人,同时他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他不仅是国家一级律师,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更是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前,他担任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闫炜律师在社会上也承担着诸多重要职务,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鹤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鹤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交流与联络专门委员会主任、河南省侨联法顾委副主任、鹤壁市军人军属法律维权中心主任、鹤壁市工商联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

在法律专业领域,闫炜律师专注于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以及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他的业绩斐然。他担任了30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鹤壁市委组织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审计局、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团市委、鹤壁市妇联、鹤壁市监狱、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鹤壁市人民医院、鹤壁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等。

同时,闫炜律师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一些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比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还有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他为案件带来了专业、公正的视角,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鹤壁市房管局局长被杀案,付老三等人涉黑案,张建庆等人涉黑案,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靳某贪污、受贿案,河南省水利厅某处长受贿案,鹤壁市某局副局长赵某玩忽职守案,鹤壁军区领导职务犯罪案等。另外,他还曾办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让涉案的被告人均获释,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术研究方面,闫炜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才能。执业期间,他专注于法学研究,撰写法学论文等工作,共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0余篇。2001年,他以编委的身份参与近4万字《法用医学教程》的编写;2014年,他主编的《农民工维权指南》书籍正式发售。

下面为您介绍闫炜律师代理的经典刑事案例。

案例一: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蒋某,是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有闫炜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为受贿罪。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07年7月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在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52000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全额退缴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文章插图

辩护方意见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观点指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 + 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综合以上情况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67条、72条、73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有闫炜等(法律援助指派,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为故意伤害罪。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意见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闫炜律师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卓越的辩护能力和强烈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展现着自己的实力,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与希望。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19518 本文转自2: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41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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