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诚信办案深耕刑事辩护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09-26
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有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教育背景和中国律师学院的专业训练,如今是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他就是周旭律师,一位在刑事辩护道路上默默耕耘、以诚信办案为执业信条的法律人。
与许多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法律从业者不同,周旭律师的执业轨迹始终围绕实战展开。多年来,他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轻判案件,在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领域积累了扎实的辩护经验。这些案件背后,是一个个当事人和家庭的命运转折,也是周旭律师对刑事辩护事业执着追求的见证。
取保候审:在黄金窗口期为当事人争取自由
许某的经历颇具代表性。他在K歌足浴包间消费时被技师大量劝酒,深度醉酒后意识模糊,双方发生拉扯互动,随即被对方咬伤。事后技师报警,公安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将许某刑拘。被害人提出百万元高额赔偿才出具谅解书,许某无法接受,双方未能达成谅解。侦查机关初期仅采信被害人单方陈述,未考量被害人先行挑衅、醉酒失控等关键情节。
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许某,固定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的完整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结合同类判例和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无谅解,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极低,无羁押必要。律师携带全套事实、法律材料当面沟通办案民警,专业区分嬉闹行为与强制侮辱犯罪,驳斥仅以无谅解即羁押的单一办案思路。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前提下,为许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多起案件获不起诉或撤案
在福建韩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韩某系浙江某航道工程公司承建福鼎市某渔港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擅自超施工图范围占用林地挖山采石、取土,被环保部巡查督办。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超审批红线挖山采石共计15.306万立方米,市场价值549.771万元,侦查终结后以韩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数额巨大,拟起诉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律师确定辩护思路:组织专家论证、找准法律依据论证出罪路径;整合资源、取得谅解,协调当地政府做群众工作出具谅解书;补植复绿、修复生态,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及高院的环境类案件指引,引入第三方公司复绿及验收。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又上报市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乌兹别克斯坦籍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同样获得不起诉。张某系公派留学在我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通过参与跨境资金操作从中牟利,经手涉案资金总额高达1000余万美元。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张某主观明知无资格或行为被禁止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提出张某系外籍人士,客观上对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理解存在局限,削弱违法性认识程度;犯罪金额的证据认定不能形成闭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庆吴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吴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初中辍学少女,被卷入由成年人主导的招嫖敲诈团伙。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吴某只与同案犯形成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其他人临时起意,吴某不应对抢劫罪担责;吴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围绕其到案后稳定供述、配合指认现场等表现,论述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四川侯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公安部督办,侯某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89万余元。该案经2次退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针对诈骗具体金额,现有证据也没有形成闭环。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为侯某成功争取到不予起诉决定。
四川徐某涉嫌医保诈骗案中,徐某系转业军人,因旧伤复发且被确诊为无精症,联系战友借到军人保障卡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三个月消费逾9万余元。律师阅卷后认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其主观恶性低;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将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经多次沟通召开听证会,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周某经营面膜生意,下游销售商郑某先后转账30余万订购面膜,周某未按约定发货并失联。律师介入后发表辩护意见:事发前双方有买卖合同基础关系,并非处心积虑骗人钱财;事发时周某未按时履约确系事出有因;事发后周某关机并拉黑微信并非骗钱不还,而是正好怀孕为了保胎不得不暂时逃避解决问题。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川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王某退伍后在家待业,通过社交软件与自称做IT的刘某相识,在刘某安排下远赴乌鲁木齐市办理固话网线,实际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服务。律师介入后,剖析犯罪未遂“着手”概念,确认王某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检索司法解释,说明王某仅安装移动宽带的行为应以帮信罪定罪量刑;王某对安装固话网线为诈骗团伙服务的事实,事前是否明知现有证据认定存疑。最终律师说服了检察官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缓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云南杜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杜某成为某代理烧香项目的区域代理,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该项目总部通过P图软件虚构去相应寺庙代为烧香的事实骗取香客财物。律师介入后,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适用缓刑。
四川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陈某高价中标收购B公司钢铁废料后严重亏损,与刘某合谋在地磅安装作弊器减少货物重量获利,共骗取B公司财产价值12万余元。律师介入后确定以下辩点:陈某因高价中标导致严重亏损方铤而走险,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B公司案发后仍邀请陈某投标,证明被害人对陈某实际已经谅解;陈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当场被抓获应认定犯罪未遂,同时陈某未获利又有坦白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适用缓刑。
福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陈某受老乡蛊惑前往柬埔寨务工,到达后才知道被“卖人头”到电诈园区,被安排在“D组”担任“键盘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陈某被诱骗误入诈骗窝点,没有主观犯罪意图;陈某在诈骗窝点被武力强迫当键盘手,应认定为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现有指认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经多次沟通,检察官同意在庭审当天作出缓刑量刑建议且经合议庭采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重庆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刘某在工友李某邀约下陪同到渝中区某小区,李某让刘某在外蹲守,自己将停放路边的摩托车推出。刘某事后方知李某实际是去盗窃摩托车。律师介入后,核对在案监控视频与被告人供述的时间线,确认刘某仅实施搬运行为,未参与犯意提起或后续处置;比对同类判例中作用较小共犯的量刑尺度,结合其未获利、初犯等情节,向法庭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计算退赔金额占损失比例并整理认罪认罚具结过程,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促成法院突破公诉机关“实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重庆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柳某在公司经理罗某的直接指使下参与邮币卡及木珠交易平台业务,总计骗取8名受害人65万余元。律师介入后,针对指控金额653437.76元,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至法定量刑档以下;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东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魏某经人介绍花钱买了相关安全证书,后受到办证的王某邀约,与其一起向工友出售通过“建信网”办理的证书,致被害人误信并支付办证费共计7.9万余元。辩护聚焦于:该证书并无行政许可,是个别地方违法执法要求过错在先;魏某自己买过证书,用该证书也可以应付检查,因此其并未虚构事实的情节;对于诈骗金额认定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对于事实存疑的地方,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经过与公诉机关及法官多次交流意见,法院决定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湖南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杨某大学毕业,在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后跳槽到涉案公司担任技术开发人员。该公司开发棋牌软件设有“上下分”程序,为用户赌博提供条件,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律师辩护核心:抓住杨某虽为技术主管,但开发软件的初衷是用于正当娱乐需求,其对软件出售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既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即便杨某构成犯罪,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方式,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影响力多方考察,认定杨某为从犯,从而降低量刑档期在五年以下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经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四川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高某因会车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短暂肢体冲突,后电话通知同村人员到场追赶拦截对方车辆,过程中致二人轻微伤。律师介入后,阅卷发现指控逻辑混淆事出有因与随意殴打界限,主张行为系特定矛盾激化而非藐视法纪,力图将定性由寻衅滋事扭转为故意伤害以阻断口袋罪适用;庭审中紧扣被害人过错情节,通过证据削弱随意性认定;依据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四川省同类案件缓刑适用尺度,提出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西藏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陈某在知道学生未实际到岗的情况下,仍基于对政策执行惯例的误判而推进补贴申领流程,共涉及补贴款项29万余元。律师介入后,论证资金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而非个人挥霍,且案发前无隐匿资产行为,不存在诈骗罪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证据链展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运营的关联性,成功削弱欺诈恶性程度;依据陈某大部分时间在重庆而非西藏的事实,参与公司事务少,实际主导作用不大,主张陈某主观恶意较弱。最终促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专业深耕:以诚信办案守护当事人权益
周旭律师的执业经历中,无论是取保候审、无罪辩护还是缓刑辩护,都体现出他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深刻理解和执着追求。他曾在重庆刑事律师会见、重庆渝中区刑事会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专精于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在每一起案件中,周旭律师都坚持诚信办案的原则,不夸大、不承诺、不敷衍,而是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效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深知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和家庭的影响,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既注重法律效果,也关注社会效果,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到中国律师学院,从理论积淀到实战磨砺,周旭律师始终以专业、诚信、尽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每一起案件。在重庆刑事辩护领域,他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担当,为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