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纠纷二审复盘:《服务完成确认单》对抗 “融资性贸易” 抗辩的裁判思路|呼和浩特合同纠纷律师张子涵案例实务指南
2026-09-01
张子涵律师|呼和浩特本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张子涵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于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是呼和浩特本地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的实务律师,在本地法院处理大量一、二审合同争议案件,凭借扎实办案功底、务实的办案风格,在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普通当事人当中积累良好口碑。

张子涵律师专注合同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构建事前风控、诉前调解、诉讼维权、执行跟进一体化闭环服务,既处理商事企业的货款、工程、合伙、加盟纠纷,也处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房屋租赁、家装装修、房屋交易、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案件,擅长处置证据薄弱、被告缺席庭审、二审上诉、刑民交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疑难复杂合同类案件。
扎根呼和浩特本地办案,张子涵律师熟悉青城地区司法裁判尺度与本地交易习惯,不套用外地模板处理本地案件。面对合同效力争议、融资性贸易定性、多层分包责任划分、违约金调整、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保证责任认定等高频争议焦点,拥有大量实战判例支撑。办案中善于从繁杂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结算单据中固定核心证据,精准识别合同漏洞、违约陷阱与履约隐患,既重视庭审抗辩,也优先推动诉前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减少诉讼时间与金钱成本;调解不成,则快速推进立案、财产保全、开庭应诉,全程跟进案件直至执行阶段。
依托律所团队协作模式,案件实行分工办理,证据整理、文书撰写、谈判沟通、庭审代理分工协作,规避单人办案疏漏,提升案件稳定性。执业以来,服务过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民众,处理过服务合同二审、光伏劳务分包、合伙退伙调解、装修合同、企业供销货款、旅店服务合同、多起民间借贷等大量典型案件,不少案件通过调解实现快速回款,也有多起二审案件成功维持胜诉判决,帮助当事人守住债权、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理念坚持事前防控减风险,事中调解降成本,事后诉讼保权益。对待当事人耐心细致,客观披露案件风险,不做虚假胜诉承诺,把复杂法律问题通俗化讲解,让委托人清晰了解维权路径,凭借专业、尽责的服务收获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案例详情:光伏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代理律师:张子涵(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某科技公司(实际劳务施工方)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某科技公司(光伏劳务实际施工方)
被告 1:丁公司(项目总包转包方)
被告 2:戊能源公司(劳务分包发包方,自然人独资企业)
被告 3:己某(戊能源公司唯一法定代表人、独资股东)
关联主体:庚公司、辛总包单位
核心争议:多层违法分包情形下工程款支付责任主体;合同无效后劳务费、窝工损失、材料押金、律师费能否支持;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梳理
辛总包单位取得平凉崆峒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将项目发包给丁公司;丁公司与戊能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把项目施工、劳务分包交由戊能源公司;戊能源公司再次对外分包,将光伏安装劳务交给某科技公司完成,形成多层分包链条。
合同约定:戊能源公司提供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主材;原告科技公司负责农户对接、支架安装、组件铺设、并网配套劳务;按照实际装机容量结算劳务费,设置材料押金、质保金条款;同时约定,若甲方主材逾期到场造成窝工、停工,需要赔偿施工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开发成本、诉讼费、律师费。
项目履约过程中,戊能源公司供应的主材长期无法按时进场,项目直接停工长达 6 个月。已经施工完成的农户出现支架被拆除、材料变卖、拒绝继续施工的情况。双方签署工程联系单、结算单,书面确认 6 户已施工但无法继续推进的农户,按照固定单价赔付施工、开发、管理损失;另有 16 户部分安装、7 户仅搭设支架未装组件,全部因缺少主材停滞。
戊能源公司仅支付部分劳务费,拖欠剩余施工劳务款,且拒不退还材料押金。戊能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己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公司、戊能源公司、己某共同支付拖欠劳务费、退还材料押金、赔付窝工停工损失,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各被告抗辩意见:戊能源公司主张多层分包,自身不是最终付款主体,工程没有全部验收,结算条件不成就,拒绝赔付窝工损失与律师费;上游丁公司、辛总包单位均提出和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原告方代理观点(张子涵律师)
虽然劳务分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实际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书面结算文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劳务费、窝工损失,要求退还材料押金。工程联系单、结算单均经过双方确认,是认定工程量与损失的直接证据,不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作为付款前提。
本案合同相对方为戊能源公司,应当由戊能源公司承担直接付款义务。戊能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己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窝工停工损失,因甲方主材不到位直接导致停工,相关损失已经书面确认,应当予以赔付。
追加全部项目参与主体作为被告,请求法院查清多层分包链条事实,依法裁判各主体责任。
四、法院裁判观点
合同效力认定:案涉工程劳务多层再分包行为,违反《民法典》建设工程分包强制性规定,分包合作协议整体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劳务施工,并且双方完成书面结算,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劳务价款。
多层分包追责边界:建工司法解释中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 “实际施工人”,仅限第一手转包、违法分包场景。本案属于多层分包,末端实际施工方,不能越过多层分包链条,直接向上游总包、原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仅能向直接合同相对方戊能源公司追责,驳回原告对丁公司、辛总包单位的诉讼请求。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戊能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己某无法举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损失与律师费区分裁判:盖章的工程联系单、结算单已经确认窝工、农户拆除损失,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但分包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律师费承担的违约条款随之无效,原告诉请律师费不予支持。
五、一审判决主文
判令戊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 90 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未付劳务费、退还材料押金;
判令独资股东己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丁公司、辛总包单位以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逾期履行,按照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戊能源公司、己某共同负担。
六、本案代理突破要点
跳出 “工程未竣工验收就不能要钱” 的抗辩陷阱面对被告以整体工程未验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律师重点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联系单、结算单,证明工程量、窝工损失已经经过对方书面确认,部分工程因甲方缺料永久停工,不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不能以此剥夺实际施工人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成功争取劳务费与窝工损失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精准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追加股东为偿债主体本案最大回款风险在于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律师将独资股东己某列为共同被告,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倒置规则,将 “财产是否独立” 的举证义务分配给股东,股东无法提交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直接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扩大执行财产范围,极大提升后续执行回款可能性。
厘清多层分包法律边界,理性调整诉讼预期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司法裁判规则:多层分包下,不能随意越过合同相对方起诉上游总包。不盲目追求把全部上游主体全部判责,把诉讼重心锁定直接发包方和独资股东,避免诉求脱离司法实践,保障核心债权得到判决支持。
区分合同无效后的条款效力,做好诉求取舍代理时向当事人释明:主合同整体无效,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承担条款随之失效,律师费诉求存在较大败诉风险,提前做好风险告知,避免当事人对该项诉请抱有过高期待。
七、实务法律启示
光伏、建设工程领域多层分包风险极高,多层违法分包时,末端实际施工人通常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更远的上游总包、原始发包人,签约时务必核实直接发包方主体资质,优先避免多层转包的业务模式。
施工过程务必留存书面结算文件、工程联系单。在工程停工、无法整体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量、损失确认单据,是索要劳务报酬、窝工损失的核心证据。
交易对手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时,需要高度警惕财产混同风险。发生纠纷起诉时,应当将独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由股东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以此增加债务清偿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价款结算条款可以参照适用,但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条款会失去约束力,不能再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律师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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