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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周旭:专业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1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了许多受害者及其家属关注的焦点。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周旭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帮助众多当事人成功维权,赢得了广泛的好评。

案例一:杨某某诉周某某、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重庆某路段时,因跨越道路单黄实线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周某某全责,杨某某无责。杨某某住院7天,自行垫付部分医疗费,周某某垫付剩余医疗费。经鉴定,杨某某面部瘢痕构成十级伤残,续医费8000元。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仍为十级伤损,但续医费金额有所变更。肇事车辆在涉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限额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杨某某虽是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

诉讼请求

杨某某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两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保险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

被告抗辩

被告对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的多数赔偿项目金额无异议,但主张原告仅面部瘢痕致残,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交强险外医疗费按15%扣除非医保用药由司机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由司机自理。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理赔,仍缺额由肇事人赔付。原告长期城镇居住,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同理计算。被告以未丧失劳动能力拒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放弃后续治疗费,该项诉求驳回。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交强险内赔付杨某某各项人身损失合计103796.47元。
周某某单独承担鉴定费2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某承担。

案例二:张某某诉汪某某、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汪某某驾驶新能源轿车在重庆巴南与骑行三轮车的张某某碰撞,交警认定司机全责。张某某住院18天,医疗费由司机及保险公司分别垫付。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误工120日、护理60日;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原告对重新鉴定结论提出质疑,鉴定机构书面回函解释。车辆投保交强险及2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及医保外责任险。原告母亲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

诉讼请求

张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答辩

保险公司表示事发在保险期,已垫付部分医疗费,依法核定合理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重新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原告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认定原告不构成伤残。无医嘱佐证营养费不予支持;无伤残则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全部驳回;误工费按每日100元、120天核算。

判决结果

文章插图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合计赔付1999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案例三:唐某某诉田某某、某财险涪陵支公司交通事故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田某某驾驶货车弯道超车时致搭乘电动车的唐某某受伤,交警认定田某某主责、电动车驾驶人次责、唐某某无责。原告住院治疗后诉至法院,车辆投保交强险于涉案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唐某某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001.7元。

调解结果

保险公司限期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人身损失62059.55元。
肇事司机当庭支付原告鉴定费+诉讼费合计1411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周旭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还是涉及多方利益的纠纷,周旭律师都能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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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周旭:专业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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