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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解决各类破产纠纷案件

2026-10-02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许多企业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纠纷律师至关重要。郑州的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拥有超过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在1985年进入河南省司法学校学习,并于198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此后,他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尉氏县司法局担任重要职务,并自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起,刘学志律师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带领律所取得了多项荣誉。

专业特长与社会兼职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处理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曾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并在2021年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此外,他还担任了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等重要社会职务。

经典案例分享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文章插图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范围内对何某、王某承担支付责任。

通过这一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时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他不仅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遇到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信赖刘学志律师,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顺利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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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解决各类破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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