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业维权口碑出众。
2026-10-07
在新疆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许多家庭的重要生计来源。然而,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种植回收等环节中,纠纷时有发生。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强大的对方当事人,找到一位专业、务实的律师,往往决定着维权之路的走向。在乌鲁木齐,孙洪国律师凭借多年的深耕与积累,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从军人到律师:一份不变的坚守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军旅生涯赋予了他坚韧不拔、严谨细致的品格。2014年,他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开启了法律职业生涯的新篇章。如今,他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他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这些荣誉的背后,是他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
深耕乡村振兴法律服务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深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涉及法律条文,更关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他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力求做到法理与情理兼顾,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孙洪国律师在复杂土地权属纠纷中,善于抓住关键事实,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实现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专业能力。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展现了孙洪国律师在农业合同纠纷中,对证据规则、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认定的精准把握。
成本控制:专业律师的价值体现
对于面临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而言,维权成本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孙洪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为当事人进行成本控制。他会在案件初期对法律风险、诉讼周期、可能的执行难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避免盲目诉讼带来的时间与金钱消耗。同时,他善于通过调解、和解等多元化解方式,在保障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维权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政策、法律、人情等多重因素,专业律师的介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孙洪国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乡村振兴事业的深厚情怀,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无论是土地流转合同效力、种植回收违约赔偿,还是农业项目合作争议,他都能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准,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