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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精湛,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08

在当今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连云港市的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和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他不仅在南京大学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还成为了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他还持有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格证书。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文章插图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侵害客体: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及裁判说理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免于牢狱实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通过这些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付长洋律师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深厚法律功底。如果您需要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律师将是您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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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精湛,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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