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刑事辩护律师李泞君: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1
在遂宁,提到刑事辩护,不少人会想到一个名字——李泞君。她是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也是该所刑事团队负责人。与许多同行不同,李泞君律师的履历中有一段特殊的经历:十六年司法从业生涯里,有八年时间在法院、检察院两院工作,2019年辞去公职后,她选择专注于刑事辩护,只办刑事案件。从公诉席到辩护席,身份的转变并未改变她对刑事法律的深耕与敬畏,反而让她在控辩两个维度上积累了更为完整的实务视角。
从事刑事案件公诉、辩护工作十四年,李泞君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犯罪案件,涵盖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多个领域。她的辩护风格以严谨、细致著称,注重从证据链条中寻找突破口,也善于在程序节点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如今,她身兼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遂宁市律协理事、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同时还是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遂宁市河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这些身份背后,是她对刑事法律实务持续投入的缩影。
翻开李泞君律师的办案记录,一系列案件折射出她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功底。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中,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死刑,李泞君律师从二审开始提供免费援助。她提出当事人与同案犯作用不清、上下家地位不明,判处死刑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后,她进一步调整辩护策略,最终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住当事人性命。罗某某故意杀人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一审建议量刑十二年,她当庭提出当事人系从犯、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刑期降至八年。汪某某抢劫致死案中,她指出指控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当事人被判处死缓,保住性命。
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李泞君律师同样积累了诸多有效辩护案例。王某某行贿案中,当事人通过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向一名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一千万元,经辩护取得缓刑。谢某某受贿案中,当事人作为企业家与某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五百万元,经辩护成功认定自首,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为五年九个月。杨某某受贿、行贿案中,她提出该行贿行为在本案案发之前,当事人配合监察机关对受贿人调查时就已如实供述,当时并未对其行贿进行处罚,其配合行为构成自首,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行贿罪量刑为拘役,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后直接被吸收,只执行受贿罪的刑期。
危险驾驶、组织卖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也见证了她对罪名定性和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mg/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李泞君律师通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最终实现不起诉,成功保住当事人的事业编制,本案被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张某组织卖淫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她经全面剖析、多角度论证,指出当事人的“管理、控制”行为仅为日常职务行为,而非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控制”,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本案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优秀案例”。王某某组织卖淫案中,当事人为足浴场所股东之一,经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自首,并充分运用其民营企业家身份,成功不起诉,既不影响企业经营,也不影响其儿子作为公务员的升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李泞君律师的辩护同样可圈可点。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当事人作为公司挂名法人,通过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两千万元。辩护时她发现,王某仅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实施其他行为,且其签字第二天巨款即到账。一审辩护提出其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发挥的作用最小,系从犯,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处缓刑。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她在一审开庭以后才介入案件,提出针对张某某的追诉时效已过,且其离职时所吸收的总金额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宣告其无罪。检察院随后变更起诉,不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当事人作为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预购旅游线路的形式行返本付息之实,向公众吸收存款三百余万元。经辩护,她提出当事人虽是法定代表人,但犯罪行为是受上级公司指派,听从上级安排,款项亦打入上级公司,系从犯,在无力全额退赔的情况下,法院判一缓二。
开设赌场类案件中,她对“代理”与“银商”身份的精准区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辩护思路。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告知其量刑建议为五年,当事人遂委托辩护。李泞君律师提出本案二人不是指控的“代理”,而只是提供筹码兑换的“银商”;二人与赌博平台提供者、上级总代理、分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该二点辩护意见被写进起诉书,后本案二人均被判三缓四。王某某开设赌场案中,她提出王某某偷拍赌博现场并提供给警方,告知警方有哪些出口、窗口,警方遂根据该视频进行抓捕,该行为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立功。经两次补充侦查,确定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且系重大立功,获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李泞君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得到充分体现。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当事人系某知名美蛙鱼头火锅店股东,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八百余万元。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在审判环节将金额降至五百余万元,有效降低三倍公益赔偿、退赃金额。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当事人系网红串串店老板,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八十余万元,经辩护获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故意伤害、诈骗、盗窃等常见刑事案件中,她的辩护同样注重细节与证据。徐某故意伤害案中,因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不起诉诉求强烈,经辩护人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获不起诉,成功保住公职。唐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因邻里纠纷导致邻居轻伤,她作正当防卫以及证据不足之辩,辩护意见得到采纳,获不起诉。杨某诈骗案中,当事人骗得某企业家信任,声称能为其“摆平”司法案件,诈骗二十七万,经过辩护获得判三缓四的良好效果。何某某诈骗案中,当事人以虚构之理由骗取交往多年男朋友钱财,公诉机关指控金额九万余元,建议刑期三年六个月,她作无罪辩护,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认定金额为五万元,判三缓四。张某某盗窃案中,当事人在某在建工地盗窃砂石被逮捕,辩护发现价格认定书中所提取的砂石并非盗窃现场的,和本案无关,价格认定不应被采信,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刑期实报实销,宣判后立即释放。陈某某盗窃案中,当事人与他人在一仓库内盗窃电线被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提出其只是负责运输,系从犯,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吕某某盗窃案中,当事人为盗窃团伙提供运输服务被逮捕,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李某某盗窃案中,当事人盗窃所工作的超市现金两万元,案发后在老公的带领下去经理家认错、下跪,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实刑,遂委托辩护。起诉前,李泞君律师提出李某某向单位负责人认错的行为系自首,得到检察院采纳,调整量刑为缓刑,后被判处缓刑。王某盗窃案中,当事人与他人共同盗窃凤台大桥电缆若干,经辩护认定从犯,且从证据角度对被盗财物的品牌、种类和价值提出异议,宣判刑期低于认罪认罚刑期。
枪支、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中,她同样以细致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权益。陈某某买卖枪支罪案中,当事人购买一支火药枪用于保管、把玩,经辩护判三缓四。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案中,当事人帮助朋友保管两支火药枪和子弹若干,经过辩护成功取保候审,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从犯,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当事人把自己和同学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使用,从中牟利,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接收委托后,李泞君律师深挖其犯罪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仍系在校学生,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改为判三缓四。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中,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未得到公诉机关采纳,未签署认罪认罚,庭审中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认定其系犯罪未遂,获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当事人准驾不符,驾驶大巴车并严重超载,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李泞君律师在听证会上说服听证员,同意对其不起诉。任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中,当事人组织人员,运用设备,参与驾照科目三作弊,逮捕环节成功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黄某某串通投标案中,经辩护认定自首、从犯,判处拘役五个月,取得轻判结果。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中,当事人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她提出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其涉及的证件数量、生猪头数均最少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唐某某受贿案中,当事人作为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二十六万,在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下,判三缓四。
在某KTV经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介绍卖淫案中,当事人A系遂宁市某KTV的现场负责人、经理,因涉嫌相关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以组织卖淫罪移送起诉,并认定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李泞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将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最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两罪提起公诉。她提出,当事人虽为KTV经理,对陪侍人员有日常管理的权限,但该管理系为KTV正常运营而为,并非对卖淫行为本身的“管理、控制”;卖淫女并非其招募,是否出台由陪侍人员自行决定,当事人对卖淫没有决定权;卖淫价格系行业长期形成的惯例,当事人无定价权,亦不强制收取介绍费,不符合组织卖淫“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显著特征。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A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案将KTV中具有管理作用的人员从“组织卖淫”重罪成功辩为“介绍卖淫”轻罪,关键在于对“管理、控制”行为进行逐一解构,区分经营管理和对卖淫行为的管理。
在姐弟共同涉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当事人B与同案弟弟共同涉案,案发于2019年,全案毒品数量大,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当事人B死刑。案件历经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李泞君律师提出,两宗毒品并非当事人B所有,其与弟弟在前期审理中均往自己身上揽责,新出现的技侦证据连同弟弟的稳定供述及二人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证实毒品系弟弟独自向上家购买,与当事人B无关;前后车行进过程中无通风报信、掩护行为,当事人B未邀约人员、未驾驶车辆、无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主观与客观不一致,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即便认定贩卖毒品,对象仅为其实际参与贩卖的约1.19万颗麻古,而非全案所有毒品,其中一笔系从犯;当事人B当庭如实供述、澄清真相,构成坦白,协助抓捕上家,体现悔罪态度。重一审采纳辩护意见中关于毒品归属、运输行为等核心事实的辩护,将原判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网络赌博“银商”身份之辩案中,当事人C与亲属共同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上分、下分”服务,赚取差价。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二人为赌博网站“代理”,收取赌资累计约一百二十七万元,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初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泞君律师提出,当事人仅提供上下分服务,无下线、不接受投注,不符合司法解释“设置有下级账号”的代理认定,其提供的是为赌博网站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准确身份应为“银商”;将当事人置于整个开设赌场犯罪链条,与平台组织者、总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其仅提供最末端的上下分服务,接触玩家最少、赌资金额最小,起最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用于认定赌资金额的《销售表》《销售明细表》来源于当事人自行统计,送检时无移交清单与完整性保护措施,且系孤证,相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官采纳“代理”辩为“银商”及从犯两项核心意见,量刑建议由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额退赃可适用缓刑,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全额退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泞君律师的执业经历中,荣誉与责任并行。她曾获“遂宁市优秀公诉人”“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等称号,所办理三起案件均被评为“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她还被评为遂宁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共产党员”,获得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优秀案例”。这些荣誉背后,是她对每一起案件的全力以赴,也是她对刑事辩护事业的持续投入。
在遂宁刑事辩护领域,李泞君律师以只办刑事案件的专注、法检两院工作经历的积淀、大量有效辩护案例的积累,形成了自己的执业风格。对于面临刑事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而言,一位熟悉公诉逻辑、注重证据细节、善于在程序节点上争取权益的辩护律师,往往能在关键时刻为案件带来转机。李泞君律师和她的刑事团队,正以严谨、专业、尽责的态度,在每一份辩护词中践行着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