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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辩实战,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18

在刑事司法领域,每一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一位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能在关键时刻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在枣庄,赵子龙律师正是这样一位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多年的法律人,以其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赵子龙律师,党员,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十七年。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子龙律师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赵律师以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逮捕环节,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赵子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正是通过及时介入、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乃至撤案的处理结果。

文章插图

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赵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精细化辩护的实践路径

赵子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始终坚持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其辩护思路通常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社会危险性、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

在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赵子龙律师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及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证据标准、主观认知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特殊性。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赵子龙律师在辩护实践中,注重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的轻刑犯罪嫌疑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传达政策导向,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批捕权,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在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赵子龙律师指出鲍某在实施行为前曾专门向交警询问是否违法,在得到否定答复后才实施该行为,主观上缺乏明显的刑事犯罪故意。同时,下家索要信息主要用于抵押车交易中核实车辆信息,未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五、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子龙律师善于根据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动态调整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处理。在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辩护律师最初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当检察机关经审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时,辩护律师及时将策略转向罪轻辩护,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特别是对涉案工程性质、石头来源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未做区分和细致审查。辩护人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对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

在审判阶段,赵子龙律师同样以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在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中,辩护律师认为邓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即便其行为在形式上触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低数量标准,也应综合全案情节,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邓某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理由,并与承办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枪支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七、结语

赵子龙律师以其十七年的执业经历、千余起案件的实战积累,在刑事辩护领域形成了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从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争取,再到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赵律师始终以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充分体现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精准把控、全力以赴的专业精神。每一份判决、每一纸决定书,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实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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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辩实战,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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