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经验丰富,专业解决各类离婚案件
2026-10-18
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穆海燕律师,作为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以其17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泉州市及周边地区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
穆海燕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是婚姻家事案件。她擅长处理各种复杂的离婚纠纷,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等。穆律师办案踏实勤勉,思维敏捷,逻辑严谨,实操能力极强,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性价比的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原告声称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其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被告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王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借款50万元,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该笔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答辩 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提供了部分消费记录。
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被告确实借款5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单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单方举债50万元由被告个人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执业理念
穆海燕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企业长远发展。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得到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评价。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或其他婚姻家事问题,不妨寻求穆海燕律师的帮助,相信她能为您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