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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深耕刑辩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3

在河南濮阳,有这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他不追求声名远扬,却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把功夫下到细处;他不轻易许诺结果,却用一份份扎实的辩护意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他就是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高阳。多年来,他扎根濮阳本地,专注刑事辩护与合同、侵权类纠纷办理,用严谨的办案风格和踏实的职业态度,在当事人中间积累了良好口碑。

从卷宗到法庭,把每一处细节都落到实处

刑事案件的辩护,往往胜负就在细节之间。张高阳律师办理案件有一个习惯:无论案情看似多么清楚,他都要把卷宗从头到尾梳理一遍,把时间节点、言词证据、客观证据逐一比对,找出其中的矛盾与空隙。

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张高阳律师没有停留在对指控的简单认可上,而是逐帧梳理微信记录、通话录音与酒店监控,还原出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的关键事实。他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主动放弃并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依法认定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遂与中止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前者是"可以"从宽,后者是"应当"减轻。这样的定性变更,靠的正是对证据细节的耐心挖掘。

罪名之辩:把当事人从重刑档中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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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中,罪名的准确定位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张高阳律师在这一领域有着清晰的办案思路:先解构犯罪构成,再对照案件事实,力争在定性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时,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靳某提起指控。张高阳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同时,他提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予扣除,并指出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已退赔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被告人靳某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类似的思路也体现在一起招摇撞骗案中。该案侦查阶段以涉嫌抢劫罪立案,张高阳律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这一核心展开辩护: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最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从刑拘时的抢劫罪嫌疑到最终轻罪名落判,罪名的准确界定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数额巨大案件中的"减法"功夫

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中,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从犯地位、如何把退赔谅解转化为量刑情节,是辩护工作的重点。张高阳律师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面对的是这样一份指控:被告人沈某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

张高阳律师从沈某的实际角色入手,指出其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法人印章和宣传。法院最终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千万级的指控体量,最终量刑八个月,靠的正是身份澄清、从犯认定与退赔谅解这几条主线的组合发力。

为年轻人和在校学生争取改过的机会

在张高阳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当事人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甚至在校学生。对这类案件,他格外注重从犯认定、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结合运用。

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高阳律师提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法院认定从犯成立,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另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某高中在校生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挥拳致对方轻伤。张高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家长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缓刑之辩:让当事人留在家庭与社会中完成改造

对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当事人,争取缓刑往往是最现实的辩护目标。张高阳律师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被告人袁某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张高阳律师提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在危险驾驶案中,他同样注重情节的细致挖掘。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张高阳律师提出其具有坦白、初犯情节,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法院虽认为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最终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扎根濮阳,做当事人信得过的辩护人

张高阳律师1988年2月出生,河南南乐人,法学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2012年起在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该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中级职称。他带领的办案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2022年5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张高阳律师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是濮阳市8名受表彰律师之一,其受聘服务的村(社区)包括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

从村(居)法律顾问到刑事辩护法庭,张高阳律师始终保持着同一种工作状态:把案情吃透,把证据理清,把法律适用讲明白。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人生,来不得半点马虎。正是这种严谨与踏实,让他在濮阳本地当事人中间赢得了口碑,也让一个个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经得起检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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