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4
在当今社会,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愈发重要。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责任心。连云港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并且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他还持有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资格。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主体身份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资金权属问题: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不仅避免了五年以上的重刑,还使得张某免于实际入监服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案情概述王某因公司经营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成功说服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敬业精神,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他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付长洋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