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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口碑较好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2026-10-28

很多当事人在遭遇合同纠纷时,常因对法律规定、诉讼流程不熟悉,陷入举证困难、诉求难以得到支持的困境。此时,一位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能为当事人梳理案情、制定策略,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在山东济南,有一位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相关的法律难题。

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早年曾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他在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合伙人,同时也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其业务领域主要涵盖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的处理,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但案涉保险条款中,在约定“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赔付条件时,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额外设置了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三项附加条件,要求满足其一才可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认定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的要求。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王某某被检查出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了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插图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本案中,虽为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未设置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要求,投保人未实际查看条款内容;等待期相关内容也未采用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投保人的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执业思路

张连学律师认为,处理合同纠纷案件,需先明确合同核心权利义务,结合具体案情梳理争议焦点,再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维权方案。对当事人而言,提前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凭证,是维护权益的重要基础;对律师而言,需从法律层面深挖合同条款的效力、对方履行义务的瑕疵等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他始终以严谨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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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山东济南口碑较好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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