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深耕刑辩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1-02
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的名字常被当事人和同行提起。作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付长洋律师执业十九年,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业务。他同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仲裁员等社会职务,并曾获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多重身份叠加之下,他的刑辩工作始终带着一种沉稳务实的底色。
一、从个案切入:把罪名边界辩清楚
刑事辩护的价值,往往体现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精准区分上。付长洋律师办理的一起张某涉赌案件中,公安机关最初以开设赌场罪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张某系彩票店经营者,日常邀约亲友、熟人在店内小范围棋牌娱乐,偶尔收取少量费用用于购置零食、茶水等公共开销。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围绕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辨析。他指出,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经营性、开放性、不特定性和持续性,而本案参赌人员均为亲友熟人,属私人社交关系临时聚集,未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收取的少量费用用于共同消费,并非持续抽头渔利;活动无固定规则、无专职服务、无层级管理,不具备开设赌场所要求的组织性与经营特征。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本案应认定为赌博罪,且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以赌博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量刑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从重罪指控到轻罪判决,从实刑风险到缓刑结果,这一案件的辩护成效,正来自于对罪名边界的细致把握。
二、程序细节不放过:到案方式也能改变量刑走向
在李某涉嫌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一案中,涉案数量超五万份,货值金额五十万余元,法定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初期拟提出实刑量刑建议。案件看似已无缓冲空间,付长洋律师却把目光投向了侦查阶段的到案经过。
他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李某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而是通过电话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李某接电后自行前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精神,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属于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结合,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付长洋律师据此提出,自首情节可以带来减轻处罚的空间,将量刑区间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为缓刑适用奠定法定基础;同时结合李某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论证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调整量刑考量。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出刑事辩护中程序性细节的分量——到案方式看似寻常,却可能成为量刑降档的关键支点。
三、主体与资金穿透核查:职务犯罪辩护的着力点
职务类犯罪的辩护,常需回到主体身份与资金权属的本源。张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付长洋律师没有停留在指控表述层面,而是对涉案公司的出资主体、任职委派性质进行穿透式核查。
经核实,涉案公司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无国有资产、国有股份或财政资金介入,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亦非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据此,涉案资金权属为集体组织资金,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而非挪用公款罪。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罪名的变更直接改变了量刑基准,当事人免于入监服刑。
四、民刑界限的坚守:不该立案的就要说清楚
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是辩护实务中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王某系某紫菜养殖公司总经理,因海域养殖规划调整、许可划定等行政事项,牵头联合多名养殖户前往职能部门反映诉求。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刑事拘留。
付长洋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会见当事人、核实信访起因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他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展开论证:主观上,王某牵头聚集的目的是反映养殖经营合法诉求、协商解决损失问题,无煽动闹事、对抗机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现场人员虽多,但全程文明沟通,未实施围堵、冲撞、阻碍公务、损毁财物等过激行为,单纯人数聚集造成的轻微影响未达到入罪标准。他进一步指出,本案根源是养殖海域权属与补偿引发的行政、民事纠纷,应通过协商、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宜将合法信访拔高认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复核现场执法录像、信访笔录、养殖户诉求材料后,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刑事拘留措施。王某无犯罪记录,恢复正常经营与生活。
五、证据审查的功夫:不起诉背后的要件之辩
在仓库保管员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公司盘点发现配件短缺价值约一百万余元,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运走物资侵占,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付长洋律师紧扣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双重要件展开工作:会见当事人了解工作流程,查阅案卷排查证据瑕疵,重点核查库存短缺的真实原因。
辩护中,他论证李某某转移物资系为应对上级检查,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虽私自运走物资,但未实施侵吞、出售等处置行为,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检察机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类似思路也体现在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付长洋律师围绕“主观是否知情”展开辩护,核实王某在公司中的实际职责分工,查阅订单合同、生产记录、员工证言等证据,确认涉案订单承接与印刷由分管副总及车间负责人擅自操作,未经王某审批、未向其汇报。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具有犯罪故意,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六、口碑从何而来
回看这些案件,有罪名变更后适用缓刑的,有自首情节带来量刑降档的,有侦查阶段撤案的,也有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路径不同,共同点在于:不放过案件中的程序细节与证据疑点,不回避罪名构成要件的实质辨析,也不轻易接受既定指控结论。
付长洋律师的执业经历中,政府法律顾问、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社会职务,使其对执法司法流程有较为完整的理解;而十九年刑辩一线积累,则让他在会见、阅卷、沟通、出庭各环节保持着稳定的办案节奏。对于当事人而言,刑事辩护关乎人身自由与家庭生计,严谨与务实,往往比任何修辞都更有说服力。这或许正是付长洋律师在连云港刑辩领域积累口碑的现实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