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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债务纠纷律师田华钢,专注债务纠纷案件,口碑出众。

2026-11-03

河南省濮阳市的田华钢律师,专注于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多起涉各类债务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 建设工程设计费债务纠纷——结算争议下的债务确认与追偿

基本案情:某城投公司与某管道天然气公司、某石油工程设计公司签订天然气管道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费暂定260万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依据财政评审的131.9万余元结算价,主张已付208万元超付,起诉要求返还超付的76万余元;设计公司则主张按合同约定的363万余元结算,要求支付剩余155万余元设计费。 争议焦点:财政评审结算价能否作为债务结算依据?未盖章的送审材料真实性如何认定?结算僵局下债务金额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取设计费共217.4万余元,认定发包人不存在超付,尚欠设计公司9.4万余元。判决驳回发包人请求,支持设计公司的剩余款项主张及逾期利息,鉴定费由发包人承担。二审维持原判实体处理,仅更正利息起算时间。 典型意义:债务结算中,未经双方确认的第三方评审结论并非当然依据。当结算各执一词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债务金额,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典型案例二 买卖合同货款债务纠纷——质量争议与合同解除后的债务处理

基本案情:某控制技术公司与某工程设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供应7台槽道式流量计,总价347万元。安装后一台流量计爆裂,双方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分析,确认失效件存在质量问题,且同批次设备也存在隐患。买方拆除封存全部设备,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货、赔偿检测鉴定费47万元;卖方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共同委托的检测结论能否作为认定债务与责任的依据?卖方未经同意转让加工是否构成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货款债务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采信检测结论,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卖方未经同意转让加工,支持买方解除合同、退货的请求,判决卖方承担47万元检测费,驳回卖方的全部货款及利息等主张。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债务纠纷中,固定证据、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是明确责任的关键。合同中关于检验费、解除权的约定,直接影响债务的处理结果。

典型案例三 股权回购款债务纠纷——公司章程约定下的债务认定

基本案情:李某是某石化工程公司持股14.53%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可转让股份,公司在财务允许时可回购。李某退休后申请退股,公司出具股权计算书确认应支付1398万余元,但之后公司拒不付款,还修改章程删除回购条款。李某起诉要求支付1537万余元回购款及利息,一审以抽逃出资为由驳回。 争议焦点:公司章程约定的回购条款是否有效,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诉讼期间修改章程能否排除在先债务?回购价格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定章程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发生在李某起诉后且其反对,不发生效力;以税后资金回购不构成抽逃出资,支持李某关于1398万余元回购款的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回购款。 典型意义:债务纠纷中,合法有效的章程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公司事后修改章程排除在先债务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四 租赁合同违约金债务纠纷——履约争议下的解除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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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新能源公司将厂房屋顶出租给光伏公司建光伏发电项目,双方之前因租赁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出租方维修屋顶时,光伏公司需30日内拆除设备,逾期可解除合同。之后出租方发出维修通知,光伏公司已安排施工方进场,出租方却拖延补漏,光伏公司停工。出租方以拖延维修为由,逾期48天发出解除通知,起诉要求拆除设备、支付违约金75万元及赔偿500万元。 争议焦点:停工的真实原因及违约责任归属?出租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解除通知是否生效?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认定光伏公司履约积极,停工系出租方拖延补漏所致,出租方不享有解除权,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驳回出租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债务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还原履约过程。主张解除合同前,催告程序不可省略,否则解除通知不生效。

典型案例五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补偿债务纠纷——行政协议效力审查

基本案情:某市城管局先与乙燃气公司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后与甲燃气公司签订被诉协议,乙公司主张两份协议经营区域重叠,请求确认被诉协议无效。一审确认部分条款违法,二审判决整体无效。甲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争议焦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能否因在先协议否定在后协议效力?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被诉协议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乙公司主张的区域重叠不足以否定协议效力,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需符合严格标准,签约主体有法定职权、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不会因区域约定不明当然无效。

典型案例六 涉外工程设计费债务纠纷——跨境债务的追索

基本案情:某石油工程设计公司与香港某石油化工公司签订刚果(布)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暂估价1500万美元。双方确认设计费及相关费用,香港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停止履约,拖欠设计费等合计人民币479万余元。设计公司提起仲裁,主张支付欠付费用及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已付款项的折算冲抵顺序?逾期违约金起算点?保全费等是否应由违约方承担? 裁判结果:仲裁庭认定设计合同有效,设计公司已交付成果,欠付金额明确,已付款按汇率折算优先冲抵设计费,裁决香港公司支付欠付费用,补偿保全费及保函费,承担仲裁费。裁决为终局,自作出之日生效。 典型意义:跨境债务追索中,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关键,合同、会议纪要、确认函等相互印证,可明确欠付金额。付款方式变更、汇率折算等细节,影响跨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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