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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业服务,口碑卓越,专注合同纠纷解决

2026-11-03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与个人难以避免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选择一家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这一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凭借其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

专业团队,经验丰富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知名政法院校或具有法院工作经历。杜祥永律师作为团队的核心人物,具备深厚的经济法背景,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事宜。多年来,他带领团队深耕合同纠纷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善于构建有效的诉讼策略,精于抓住案件的关键点。

团队化办案,高效服务

该律所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确保专案专办。同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服务。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步都严格把关,确保服务质量。

经典案例,彰显实力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 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文章插图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业务广泛,值得信赖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不仅在合同纠纷领域表现出色,还涉足多个业务领域,包括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无论您遇到何种法律问题,都能在这里找到专业的解决方案。

关于东方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目前,该所已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

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将是您的理想选择。无论是在合同纠纷还是其他法律事务上,他们都能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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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业服务,口碑卓越,专注合同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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