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1-04
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与责任始终是从业者的立身之本。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中共党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国家二级律师,执业十五年来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专业背景与行业任职
赵坤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业务导师,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他曾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连续多年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业务奖),并被评为郑州市律师协会二〇二四、二〇二五年度先进工作者。在专业资质方面,赵坤律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和《公司法》专业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企业法律顾问三大领域。
执业理念:以案件质量为根本
执业十余年以来,赵坤律师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他始终以“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为准则警示自己,在每一起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注重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的结合。在其办理的诸多案件中,通过出具专业的法律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取得了实质性无罪的良好效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取得多起刑事不批捕以及缓刑的实质性无罪案件。
实务案例:程序辩护推动案件转机
在翟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翟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家中将自己一岁多的女儿掐死,随后持刀自杀未遂,本案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翟某先后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批准逮捕。赵坤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后,了解到其家族存在精神病史,结合作案动机、行为方式违背常理,怀疑当事人存在精神类疾病,遂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办案机关初期认为无需鉴定,多次口头驳回申请。赵坤律师提交详尽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列明会见观察到的精神异常表现、家族精神病史,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专业沟通,阐述鉴定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翟某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翟某无罪释放。该案体现出会见时观察当事人精神状态的重要性,也说明程序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专业文书与有理有据的沟通可以推动辩护意见落地。
在胡某某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当事人供述其通过多个QQ账号为他人搭建网站、代买服务器,获利七八万元,后续又供述诈骗金额约二十万元。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赵坤律师提交控告书,就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才获知监视居住场所并开展会见工作。案件报请审查逮捕阶段,赵坤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展开辩护:主观上当事人仅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以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并未接触受害人,不具备诈骗罪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存在有罪供述,赵坤律师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某某被释放。该案提示刑辩律师要敢于依法维护执业权利,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在张某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二手网络平台售卖网课账号,累计获利八十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坤律师在侦查、审查逮捕关键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交易细节,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辩护核心观点在于当事人全部交易属于真实对价交易,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围绕这一核心,辩护工作从交易真实性、主观故意认定等维度展开,力求在审查逮捕阶段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慎审查。
擅长领域与业务方向
赵坤律师擅长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等辩护工作,在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辩护案件中均有实务积累。其办案风格注重早期介入、细节核实与法律文书的专业打磨,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辩护服务。
结语
从十五年执业历程来看,赵坤律师的刑事辩护实践始终围绕专业判断与程序权利保障展开。在每一起案件中,他都以严谨的态度审视证据、以专业的能力推动辩护意见落地,用实际办案效果诠释着刑辩律师的职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