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律师刘连柱:专业处理土地争议,诚信可靠选择
2026-11-05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问题时常困扰着许多企业和个人。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款和繁琐的诉讼程序,找到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的土地纠纷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刘连柱律师,作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的一员,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丰富的执业经验
刘连柱律师自2016年6月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他一直专注于土地纠纷领域,代理了超过100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他的主要办案法院包括东胜区人民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及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等。多年的执业经历使得刘连柱律师对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有着深刻的理解,并能够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
原告为孙姓某自然人,被告为某镇人民政府。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主张其向被告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被告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然而,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对应职责、承担诉讼及律师服务相关费用。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案例二: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赵姓某自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刘姓某自然人。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源自双方早年签订的地基买卖协议,上诉人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了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
原告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另有两名第三人。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后续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驳回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
专业与诚信
刘连柱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涉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其他相关领域的纠纷,刘连柱律师都能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支持。
如果您正面临土地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咨询刘连柱律师,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