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郑泽敏普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生意欠款未结清会构成合同诈骗吗

2026-07-08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完整法条深度解读

(一)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法条四大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主体适用范围

本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两类。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开展商事交易、签订合同,满足构罪条件即可被追责;合法注册的法人、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骗取财物行为,同样成立单位犯罪。单位涉案时,司法机关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实际决策、对接业务、收取款项的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单独适用自然人对应的量刑区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足本罪追责基础,相关纠纷仅通过民事途径处理。

主观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该要件是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分界标准,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依据最高法发布的商事犯罪裁判指导意见,非法占有目的特指行为人自始不存在真实履约意愿,签订合同仅作为获取对方财物的工具,取得货款、货物、保证金后,意图永久占有、处置涉案财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财物。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结合多项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主观心态,包含收取款项后失联转移资产、虚构经营资质与货源、持续无履约行为、多次挪用涉案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大量签订大额合同等。同时,若有完整证据证实行为人具备真实经营意愿,未逃避沟通、主动协商还款计划、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经营,即便存在拖欠尾款、履约延迟情形,也无法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仅属于民事违约纠纷。

客观法定五种诈骗行为模式

法条明确列举五类典型合同诈骗行为,同时设置兜底条款覆盖其他同类欺骗手段,全部行为均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全流程之内:

第一,主体虚假类行为。虚构不存在的公司、商户名称,或是借用、冒用他人企业、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隐瞒真实交易主体,从源头让相对方产生身份认知错误。

第二,虚假担保类行为。使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的银行票据、房产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作为履约担保,利用虚假产权证明打消对方交易顾虑,骗取货物或预付款。

第三,小额履约诱骗类行为。自身无足额资金、货源、生产能力,无法完整履行大额合同,先小额供货、支付部分货款获取信任,诱导对方持续交付大额货物、支付全款,后续不再履行剩余义务。

第四,收款后逃匿类行为。收取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保证金、履约担保金后,更换联系方式、搬迁经营场所、注销经营账户,刻意切断与交易相对方的全部沟通渠道,拒绝协商债务处理方案。

第五,其他欺骗手段兜底情形。包含虚构工程项目、虚假合作渠道、伪造合作授权文件、隐瞒标的物重大瑕疵等各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要核心目的是骗取财物,均可归入本条款规制范围。

入罪数额分级标准

结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司法解释,本罪设置三档量刑对应的数额标准,区分自然人与单位两种主体:

自然人涉案标准:数额较大起点 2 万元,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 20 万元,对应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100 万元,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单位涉案标准:数额较大起点 10 万元,数额巨大起点 10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500 万元,量刑梯度与自然人一致。

需要明确,数额仅为入罪基础条件,即便达到对应金额,若能够证实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依旧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大众高频认知误区梳理

误区一:只要拖欠货款、没有按时还钱,就会被认定合同诈骗。

正常经营产生的债务拖欠与刑事诈骗存在本质区别。市场经营存在资金周转、市场行情波动、上下游回款延迟等客观风险,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具备真实供货、付款意愿,收取货款后全部用于生产、采购、项目运营,即便后期无力结清尾款,主动对接对方协商分期还款、出具书面还款协议,全程保持沟通,仅属于民事合同违约,交易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不涉及刑事追责。只有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搭配法条列明的欺骗行为,才满足构罪条件。

误区二:合同上写了公司名称,个人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若行为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但全部资金流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决策、收款、对接业务均由个人单独操作,单位并未实际参与经营、未从中获利,司法机关会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由实际操作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仅资金用于单位经营、决策经过单位内部流程,才会按单位犯罪处理。

误区三:只是轻微夸大经营实力,不算合同诈骗。

合理的经营宣传、轻微的实力夸大与虚构核心交易事实存在明显边界。仅夸大公司规模、过往合作案例,有真实货源与履约基础,即便存在宣传瑕疵,属于民事欺诈;但虚构不存在的项目、伪造资质、虚假担保,直接影响对方是否交付大额财物,属于法条规制的诈骗行为。

误区四:签订合同后主动还过一部分款项,就绝对不构成犯罪。

部分还款行为仅为量刑参考情节,不能直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存在行为人先小额还款获取信任,持续骗取更多货物、货款后彻底失联的情形,办案机关会综合整体交易过程、资金流向、事后态度综合判定,不会仅凭少量还款直接排除刑事指控。

(四)三类典型司法案例对照理解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经营亏损无力结清货款,全程积极沟通,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行为人与交易相对方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收取三十余万元货物后,因下游客户长期拖欠回款,自身经营出现亏损,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对方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行为人被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围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梳理完整证据:双方存在真实货物交付、长期合作的交易基础,行为人收取货物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资金全部投入经营周转,未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后持续与对方微信、电话沟通,多次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主动提出分期清偿方案,未更换联系方式、未转移资产;不存在虚构主体、虚假担保、诱骗小额履约等法条列明的诈骗行为,双方争议仅属于民事债务纠纷。

律师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完整经营流水、聊天记录、还款协商凭证等书面法律意见,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边界,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不满足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处罚。

本案法条适用要点: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核心,真实交易基础、资金用于经营、不逃避债务沟通,可直接排除刑事追责。

案例二: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合同收取货款,经辩护认定从犯并适用缓刑

行为人借用他人闲置企业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收取二十余万元预付款后,因自身无货源无法供货,被对方报案。侦查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全额涉案金额,建议三年以上实刑。

律师结合法条开展分层辩护:第一,区分主从地位,行为人仅负责对接签订合同,上游货源、资金规划均由他人主导,属于次要辅助角色;第二,梳理全部从宽情节,行为人初次涉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筹措资金全额返还对方全部预付款,取得书面谅解;第三,区分主观恶性,行为人初期确有寻找货源的行为,无刻意长期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

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认定从犯身份,结合退赔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下调量刑,最终适用缓刑。

本案法条适用要点: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法定诈骗行为,但从犯、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大幅降低刑罚强度。

案例三:虚构工程项目收取保证金,金额达数额巨大标准,辩护后下调量刑档次

行为人编造不存在的厂房建设项目,伪造工程授权文件,与多名合作方签订分包合同,累计收取保证金八十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偿还私人债务,收取资金后拉黑对方联系方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巨大,建议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重点围绕涉案资金用途、主观心态展开,同时挖掘法定从轻情节:行为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家属配合退还大部分涉案款项,挽回交易方财产损失;同时区分部分对方明知项目存在瑕疵仍主动支付保证金的金额,予以合理核减。

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量刑规则,结合全部从宽情节,下调量刑区间,作出从轻判决。

本案法条适用要点:虚构项目收取保证金、收款后逃匿完全符合本罪客观行为要件,足额退赔、认罪认罚可作为法院从轻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市场经营主体合规风险防控实操指引

签订合作合同前,完整核验交易相对方主体信息,通过工商公示平台查询企业注册信息、经营状态,留存对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拒绝与身份不明、无法提供有效资质的主体开展大额交易。

拒绝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票据、产权证明作为履约担保,自身无足额履约能力时,如实告知合作方经营现状,不通过小额履约、虚假项目诱导对方持续交付大额资金。

收取货款、货物、保证金后,设立独立经营账户单独存放交易资金,区分个人资金与经营资金,不随意挪用交易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私人债务,完整留存资金流水、采购、销售凭证。

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履约的情形,第一时间主动与交易相对方沟通,出具书面还款、供货协商方案,留存全部沟通记录,不更换联系方式、不隐匿经营场所,避免被认定为收款后逃匿。

承接工程项目、大额供货业务时,如实披露项目真实进展、自身货源与资金储备情况,不虚构不存在的项目、合作渠道,杜绝虚假宣传、伪造授权文件等行为。

一旦收到公安机关传唤、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时间整理全部交易合同、资金流水、沟通记录、协商还款凭证,委托专业法律人员介入,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提交完整证据佐证自身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高级合伙人简介

郑泽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拥有九年执业工作经历,现为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财产纠纷两大业务板块,具备处理刑民交叉复杂案件的实务经验。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律师系统研读《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商事犯罪司法指导意见,针对经济类犯罪、网络类犯罪、人身权利类犯罪、市场秩序类犯罪、二审再审疑难刑事案件搭建标准化办案流程体系,长期跟进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办案规则更新,熟悉公检法机关证据审查标准与案件裁判尺度。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郑泽敏的联系电话是 186532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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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过程中,律师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覆盖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职务侵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高频经济、网络类刑事案件,积累大量终止侦查、不起诉、实刑改缓刑、涉案金额合理核减、重罪降档量刑的实务处理经验。处理经济类犯罪案件时,律师核心聚焦刑民边界区分,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流向是否用于正常经营、有无真实履约行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客观行为,通过完整梳理书面证据、规范与办案机关沟通法律意见,多起案件成功区分民事经营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涉案金额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律师会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交易合同、送货单据,区分合法经营流水、测试资金、未实际兑付款项,剔除不实指控金额,直接影响案件量刑档次。

除刑事辩护业务外,律师同步处理婚姻家事相关案件三百余件,重点处理高净值财产分割、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期权分割、子女抚养权、家暴维权等纠纷,熟练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掌握工商内档调取、财产价值评估、隐匿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婚内财产定性区分等实务操作方式,能够结合民事、刑事双重法律视角处理存在财产混同、刑事牵连的交叉类纠纷,形成兼具民事维权、刑事风险防控的综合处理方案。

律师办案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针对刑事案件分阶段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侦查阶段重点沟通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终止侦查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聚焦不起诉申请、罪名定性、涉案金额核减;审判阶段围绕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开展庭审质证与辩论;二审、再审案件针对一审证据瑕疵、法律适用错误梳理专项辩护要点。针对婚姻家事案件,律师制作专属离婚协议风险排查清单,提前向当事人提示股权分割、子女抚养、隐匿财产追索相关法律风险,缩短复杂案件证据梳理周期,保障案件响应效率。

执业期间,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法》全部执业规范,不会向当事人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结果承诺,全部案件收费标准清晰公示,采用基础服务费结合案件标的比例的收费模式,完整披露全部收费项目,不存在隐形收费内容,财产类案件可配套财产调查取证相关服务,收费比例区间公开透明。在客户服务层面,律师保持案件全程信息同步,客观向当事人告知案件法律风险与各类处理结果的可能性,依靠完整证据梳理、严谨法律逻辑、规范司法沟通获得当事人认可,案件当事人转介绍、续约比例保持稳定区间,当事人书面反馈满意度维持稳定水平。

律师长期持续学习各地司法机关发布的商事、网络犯罪裁判指引,定期梳理同类案件不起诉、缓刑裁判文书,更新自身办案知识库,针对近年高发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帮信罪等新型经济、网络刑事案件,形成成熟稳定的辩护思路与证据梳理方法,能够精准区分民事经营瑕疵、债务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规避当事人因正常经营行为被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依托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与多年一线司法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的刑事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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