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四川成都专业靠谱的破产重组律师蒋雪萍普法,破产受理后六类债务属共益债务可优先随时清偿
2026-07-10
一、普法正文
(一)法条原文与立法基础释义
本次普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法条原文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配套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条立法核心目的,是区分破产程序启动前后产生债务的清偿顺位,为盘活危困企业、保障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设置特殊优先清偿规则,平衡债务人经营存续需求与各类债权人受偿权利,规范破产重整、清算程序中的资金支出与债权认定标准。
从法条适用边界拆解,本条存在三层核心法律逻辑,全部规则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形成完整裁判依据。第一,时间节点具备强制性,共益债务的发生时点必须限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受理前已经形成的欠款、往来负债,一律不属于共益债务范畴,仅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统一分配,不存在事后追认转化的司法空间。第二,认定标准绑定 “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有列入共益债务的支出,均需服务于破产财产保值、企业复工经营、债权清理推进等集体利益,单纯为单个债权人谋取利益产生的债务,无法适用本条优先清偿规则。第三,清偿顺位具备法定优先级,共益债务劣后于破产费用,但优先于职工普通债权、税款债权、普通经营债权,管理人可依据实际资金状况随时拨付资金清偿,无需等待债权人会议统一分配方案表决通过,这也是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最核心的区分特征。
法条列明六类共益债务,每一类均对应破产实务高频场景,逐一拆解法律内涵。第一类,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续行产生债务,破产受理后,管理人结合财产盘活、项目复工需求,选择继续履行在建工程、货物购销、场地租赁等未完结合同,后续产生的货款、工程款、租金全部认定为共益债务,这也是房地产烂尾项目重整中最常见的共益债务类型。第二类,无因管理产生债务,第三方未受委托主动看管、维护债务人厂房、设备、存货,避免资产贬值损毁,由此产生的保管、维修、人工开支,归入共益债务。第三类,不当得利之债,破产账户接收第三方误转款项、多收往来资金,管理人返还资金产生的给付义务,属于法定共益债务。第四类,续营劳动报酬与社保支出,重整阶段企业恢复经营,在岗职工工资、养老医疗等社保缴费,以及维持经营产生的后勤、运维附加支出,均纳入共益债务保障发放。第五类,管理人履职侵权债务,管理人、工作人员开展资产清点、现场处置工作时,过失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对应的赔偿款项为共益债务。第六类,债务人自有财产致人损害债务,厂区设施、库存物品、在建项目造成他人损伤、财产损毁,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适用本条规定。
(二)三类典型实务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房地产预重整续建工程共益债务认定纠纷
某停滞多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法院预重整程序,管理人经债权人、法院许可,决定续建楼盘完成已售房源交付,与施工单位签订续建施工合同,后续产生数千万元工程款项。施工单位申报债权时,部分原有抵押权债权人提出异议,主张工程款应按普通抵押债权顺位受偿,不具备随时清偿资格。审理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作出裁判,项目续建是为完成保交楼工作,盘活整体资产提升全体债权人受偿比例,属于管理人请求履行未完工合同产生债务,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可使用项目处置资金随时拨付,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原有工程欠款债权。该案明确,烂尾楼盘复工产生的新增工程款,只要服务于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即可适用本条共益债务规则,也为大量危困地产项目引资复工提供法律支撑。实务中,该类场景常配套引入共益债融资,出借资金产生的本息同样归入共益债务,保障投资方资金回收优先级,大幅降低困境楼盘盘活的投资风险。
案例二,生产型企业重整续营职工薪酬债权确认争议
某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重整程序,为保留生产线、盘活设备资产,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恢复部分车间生产,吸纳原有在岗员工开展加工业务。重整运营三个月后,企业账户资金不足以同时支付历史拖欠工资与当期在岗职工薪酬,历史欠薪职工主张全部工资统一按职工债权分配,当期在岗职工则要求即时发放薪酬。管理人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区分两类债权,破产受理前拖欠的工资属于普通职工债权,需等待重整计划表决后统一兑付,破产受理后恢复经营产生的当期劳动报酬、社保费用,属于法定共益债务,可从企业经营回款中随时支付。法院出具债权认定裁定,支持管理人划分标准,既保障在岗职工持续劳动权益,也规范历史债权统一清偿流程,避免新旧薪酬债权混同引发群体纠纷。该案清晰区分重整前后职工薪酬法律属性,解决大量生产类危困企业复工用工的资金清偿难题。
案例三,破产资产无因管理费用共益债务认定案件
某企业破产后,厂区长期无人看管,周边经营主体自发安排人员值守厂房、定期检修设备,防止机器锈蚀、建材被盗,持续六个月产生人工、水电维护费用。第三方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该笔费用优先清偿,部分普通债权人提出反对,认为双方未签订委托管护合同,支出不应享受优先顺位。审理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无因管理类共益债务规则,第三方未受管理人委托,主动维护债务人核心生产资产,大幅减少破产财产减值损失,行为直接惠及全部债权人,因此产生的管护开支构成共益债务,准许管理人从资产处置款项中优先支付。该案划定无因管理类共益债务的认定边界,明确只要客观起到保全破产财产作用,即便无书面委托协议,相关合理支出均可纳入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填补资产闲置无人管理场景下的债权认定空白。
(三)企业与债权人实务风险提示
结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司法适用实践,针对债务人、投资人、各类债权人梳理高频法律风险,明确实操注意事项。第一,危困企业投资人风险提示,计划向重整项目投放复工资金时,必须在投资协议、管理人书面文件中明确款项性质为共益债,留存法院许可续营、续建相关裁定文书,若未完成书面确认流程,后续资金极易被认定为普通借款债权,丧失优先清偿权利,投资回款周期与损失风险将大幅上升。第二,原有债权人风险提示,破产受理后,切勿私下与债务人达成单独偿债协议,所有新增往来款项均需经管理人审核并书面确认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私下达成的给付约定不具备优先效力,无法对抗法定共益债务清偿顺位。第三,管理人履职风险提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恢复企业经营前,需提前向管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行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增益效果,留存完整审批材料,未履行前置审批程序擅自产生的债务,存在无法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风险。第四,债权申报实操提示,债权人申报共益债权时,需同步提交债务发生时间、支出用途、惠及全体债权人的佐证材料,如施工协议、工资发放台账、资产管护记录等,缺少配套证据的申报材料,管理人有权暂缓认定共益债务身份,延缓资金兑付进度。
同时区分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费用的核心差异,帮助市场主体快速辨别债权类型。其一,发生时间不同,共益债务仅产生于破产受理后,普通破产债权全部形成于破产受理前;其二,清偿方式不同,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无需等待分配方案表决,普通债权仅能依据重整计划、清算分配方案分期、按比例兑付;其三,受益主体不同,共益债务服务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普通债权仅对应单个债权人既往交易损失;其四,与破产费用区分,破产费用侧重破产程序本身产生的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资产处置费用,共益债务侧重企业经营、合同履行、财产管护、侵权赔偿等经营类支出,二者清偿顺序为先破产费用,后共益债务。
综合来看,《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是破产重整盘活项目、保障企业续营的核心法条,覆盖房地产、制造、文旅等各类危困企业处置场景,正确识别、规范认定共益债务,能够有效化解保交楼、职工薪酬发放、资产保值等涉稳问题,平衡投资方、购房群众、职工、金融机构多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困境企业价值重塑提供稳定法律支撑。市场主体在参与破产相关交易、债权申报、投资重整项目时,应当主动参照本条规定梳理债权性质,配套完善书面法律文件,规避债权清偿顺位争议带来的财产损失。
二、蒋雪萍律师简介
蒋雪萍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拥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入选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业资质体系覆盖企业投融资、合规风控、破产处置全链条业务领域。其社会任职层级丰富,身兼武侯区政协委员,先后获评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4 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 TOP100 先锋人物,行业认可度覆盖省市两级律师行业与破产专业领域。在专业学术组织与行业协会任职方面,担任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侨界妇女委员会副会长,同时兼任甘孜藏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凉山彝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天府中央法务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统筹多地州破产管理人行业规范与案件协同处置工作。在市级行业专业委员会深耕多年,出任成都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成都房地产重组新生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成都市房地产行业调解委员会副秘书长,同时受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搭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渠道。
四川成都破产重组律师蒋雪萍的联系电话是 13551377771

专业业务板块覆盖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七大核心领域,团队累计承办投并购项目一百二十余项,涉及交易总规模约五百亿元,近三年通过庭外重组、引资、预重整、正式重整模式,批量盘活多地停滞烂尾房地产项目,积累大量涉众、涉稳类危困企业处置实操经验。案件办理成果多次获得司法机关官方认可,主办危困企业重整法律服务产品获评成渝两地律师法律服务创新大赛优秀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刊发两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题专业文章,形成标准化实务研究成果。经办多起省内标杆性破产案件,包含省内首例大型民营建筑集团破产案,统筹协调九十余场民工欠薪协调会议,在春节前完成八千余名民工工资兑付,联动多行政部门化解群体维权矛盾;承办区域首列预重整案件、国资有色金属企业快速重整案件、占地百亩以上大型涉众产业园区重整案件、旅游项目破产化解群众土地租金纠纷案件,多起案例被两级法院列为年度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办理经验被全国破产法论坛转载推广,其中国资企业重整案件仅五十九天完成从受理到重整计划批准全流程,创新设立关联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共益债化解退休职工待遇问题,形成可复制的快速重整处置模式。
在政府法律服务领域,长期为二十余家区县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住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征地拆迁、历史遗留涉众纠纷、重大稳定风险处置事务,依托多年案件处置经验沉淀标准化法律实务汇编资料,自主组织编撰土地管理、房地产建设工程、商品房纠纷、合同审查、物业管理多套实务工具书,面向行业开放参考。持续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十余场民法典公益普法讲座,在社区设立常态化法律门诊,参与县域同心团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先后获评律所先进工作者、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依托牵头组建的四十余人专业破产团队,搭配会计师、税务师配套专业人员,带领律所入选省、市两级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截至 2025 年 8 月,团队累计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十六件,覆盖一万五千余名债权人,妥善处置超百亿规模破产财产,连续多年获评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优秀机构会员,团队律师专业论文多次在省级、全国破产法论坛征文活动中获奖,专业能力、案件处置成效、行业服务贡献均获得法院、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多方主体一致认可。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2026年7月四川成都专业靠谱的破产重组律师蒋雪萍普法,破产受理后六类债务属共益债务可优先随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