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四川成都专业破产重组律师蒋雪萍普法,重整期符合条件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自身财产与经营事务
2026-07-10
一、普法正文
(一)法条原文与立法基础释义
本次普法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法条原文为,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配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内容,形成完整的重整自行管理实操裁判规则。本条立法核心初衷,是兼顾危困企业原有经营团队行业资源、运营经验与破产程序规范化监管需求,打破管理人全盘接管企业的单一处置模式,为具备运营基础、诚信经营的困境主体保留自主经营通道,通过债务人自主运营盘活存量业务、稳定上下游合作关系,降低重整融资、项目复工的沟通成本,同时以管理人全程监督机制防范隐匿资产、违规偿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风险,平衡债务人自救权利与全体债权人财产安全保障需求。
从法条适用前置条件拆解,本条适用存在三层不可突破的法定门槛,缺少任一条件均无法实现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落地。第一,适用阶段仅限重整期间,仅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方可提交申请,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不适用本条规则,清算阶段企业资产统一由管理人接管处置,不存在债务人自主管理空间。第二,启动程序必须由债务人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其他主体无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需完整说明企业原有经营团队履职能力、存量业务盘活方案、资产监管配套措施、债务化解路径等核心内容,供法院综合审查。第三,最终决定权归属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法院结合企业过往经营失信记录、资产负债结构、涉诉涉稳风险、管理人监督可行性等维度综合评判,出具书面批准裁定后方可执行,法院有权以存在资产流失风险、经营团队缺乏履职能力为由驳回申请。
法条明确划分管理权责边界,分为两种管理模式进行区分对比。第一种,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法院批准申请后,管理人将全部资产、财务账簿、经营合同、项目资料移交企业原有经营团队,原本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管理、营业决策、合同洽谈、员工管理等职权转由债务人行使,但管理人保留法定监督权限,包括定期核查财务流水、列席经营决策会议、制止违规处分资产行为、向法院报告重大经营风险等。第二种,管理人管理模式,债务人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法院批准时,企业全部财产与经营事务由管理人全权接管,经营人员仅可作为聘用人员提供辅助工作,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款项支出均需管理人审核同意。两种模式核心差异在于经营决策权归属,监督职责始终由管理人承担,不会因管理模式切换免除管理人法定监督义务。
本条配套衍生三项实务关联规则,是落地自行管理方案的关键配套依据。其一,担保权限制规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重整期间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针对企业特定财产设立的担保物权原则上暂停行使,保障经营所需厂房、设备、土地持续用于生产经营,仅在担保物存在毁损、大幅贬值风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权利。其二,经营融资担保规则,债务人自行管理期间为复工、续建产生的新增借款,可依法为出借方设置财产担保,该类融资债权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顺位,降低外部投资人资金风险。其三,取回权约束规则,第三方权利人主张取回企业占有资产的,需严格遵循原合同约定条件,债务人自主经营期间不得随意返还核心生产经营资产,避免中断企业运营。
(二)三类典型实务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制造类危困企业重整自行管理获批案件
某深耕加工制造行业的企业因市场回款周期拉长、流动资金断裂进入重整程序,企业原有经营管理层拥有十余年行业生产、渠道对接经验,掌握稳定上下游供货、销售资源,管理人全盘接管后出现生产线停工、合作客户流失、订单大面积取消等问题。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向法院提交自行管理书面申请,同步附具完整复产经营方案、财务监管台账、管理人监督配合机制、职工薪酬保障计划。法院组织债权人听证后综合研判,认定原有经营团队具备盘活企业核心产能的专业能力,管理人可通过月度财务核查、重大事项报备机制完成全程监督,出具裁定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经营团队接管后快速恢复生产线运转,依托原有渠道完成存量订单交付,新增经营回款用于支付职工工资、采购原材料,同步对接外部投资方引入重整资金,一年内完成核心业务盈利修复,重整计划顺利经各债权组表决通过。该案清晰印证本条立法价值,具备成熟运营资源的企业采用自行管理模式,能够最大化保留经营价值,减少资产闲置贬值损失,提升全体债权人最终受偿比例。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申请自行管理的核心审查标准为经营团队诚信度、业务盘活可行性、监督机制完备性,三者缺一不可。
案例二,房地产项目重整自行管理申请被驳回纠纷
某持有停滞开发楼盘的企业进入预重整转重整程序,债务人提交自行管理申请,主张原有项目团队熟悉楼盘建设、销售流程,便于推进保交楼工作。管理人核查后发现,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破产受理前存在多次转移房产、私下收取购房款、隐匿财务账簿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项目施工资料、销售台账残缺不全,无法搭建有效监管流程,若交由债务人自主管理极易出现剩余房源处置失控、回款资金流失风险。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结合资产流失相关证据主张驳回申请。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审查标准,认定企业经营团队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管理人无法落实全面监督措施,作出驳回自行管理申请的裁定,企业全部财产、楼盘续建工作由管理人统一接管推进。后续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完成楼盘续建,统一监管销售回款,足额保障购房群众交房权益与各类债权人债权分配,有效规避资产处置风险。该案划定本条适用负面情形,存在恶意逃债、隐匿资产、财务混乱等情形的企业,即便经营团队熟悉业务,法院也不会批准自行管理申请,优先保障破产财产安全。
案例三,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监督履职争议案件
某商贸企业经法院批准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开展重整,经营团队自主对接货物采购、门店运营业务,但未按照法院裁定要求,将单笔超千万元资产处置、大额对外借款事项提前向管理人报备,私下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管理人核查月度财务报表时发现该违规行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赋予的监督职权,立即向管辖法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责令债务人撤销违规资产转让合同,暂停自主经营权限。法院核查属实后出具临时监管裁定,要求债务人暂停一切资产处置行为,补充完善经营事项报备制度,后续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经管理人书面审核后方可执行。该案明确管理人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的核心监督职责,债务人虽享有经营事务处置权,但重大财产处分、融资、担保、大额支出等事项均受管理人监督约束,拒不配合监督、擅自处置资产的,法院可终止自行管理模式,收回全部经营管理权限,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三)市场主体实操风险与落地指引
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司法实践,分别针对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投资人梳理实操风险与规范操作要点,形成可直接落地的办理指引。
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实操指引
第一,提前梳理完整申请佐证材料,包含经营团队从业资质、过往无恶意逃债的信用证明、复产经营测算方案、资金收支监管细则、配合管理人监督的书面承诺,缺少完整材料会直接延长法院审查周期甚至驳回申请。第二,建立标准化事项报备机制,区分日常小额经营支出与重大资产处置、融资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执行前书面报送管理人审核并留存回执,杜绝事后补报、私下决策。第三,规范财务独立核算,设立重整专用资金账户,所有经营回款、支出全部走对公账户,按月向管理人提交完整财务凭证、银行流水,配合管理人现场核查、账目审计工作。第四,明晰权责边界,自行管理仅涵盖正常营业事务,资产拍卖、重大债权债务调整、对外大额担保等事项,仍需同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不可单独决策。
各类债权人风险防范指引
第一,重整债权申报阶段主动向管理人询问企业管理模式,若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可在债权人会议中提交书面质询意见,要求管理人披露完整监督方案,针对资产流失风险提出增设第三方审计、资金共管账户等监管措施。第二,持续跟进管理人定期出具的监督工作报告,重点关注资产处置、大额资金流出、新增对外担保等关键内容,发现债务人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可联合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调整管理模式。第三,与债务人开展重整期间新增交易时,要求交易合同经管理人盖章确认,留存法院批准自行管理的裁定文书,避免因债务人越权处置产生合同效力争议,造成债权无法受偿。
管理人履职操作规范
第一,收到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后,全面开展尽职调查,核查企业历史失信行为、资产完整度、财务规范程度、经营团队履职风险,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法院,客观陈述同意或驳回的完整依据。第二,法院批准自行管理后,完成资产、账簿、合同资料完整移交手续,制作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留存,同步制定常态化监督方案,明确月度财务核查、季度现场巡查、重大事项即时报备制度。第三,发现债务人违反监督要求、擅自处分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采取临时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时请求法院终止自行管理模式。
重整投资人投资风险提示
计划向适用自行管理模式的重整企业投放资金的投资方,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两项核心条款,一是约定全部投资资金进入共管账户,资金支取需管理人审核同意;二是列明债务人违规经营导致资产减值的违约赔偿条款,同时调取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裁定书、管理人监督方案完整留存,以此降低投资资金无法管控、回款缺乏保障的法律风险。
同步区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接管模式的核心差异,帮助市场主体快速识别两种模式适用场景。第一,决策主体不同,自行管理模式经营决策权归债务人原有团队,管理人仅行使监督职权;管理人接管模式全部经营、资产处置决策权归管理人。第二,适用条件不同,自行管理需债务人主动申请 + 法院书面批准,且企业无恶意逃债、资产隐匿历史;管理人接管为重整程序默认模式,无需额外申请。第三,融资适配性不同,自有成熟经营渠道、需快速复工复产的房地产、生产制造企业适配自行管理模式;资产混乱、存在大量隐匿资产线索、实际控制人失信的企业适配管理人接管模式。第四,监督强度不同,自行管理模式侧重事后定期核查 + 重大事项事前报备,管理人接管模式实行全流程事前审核管控。
综合来看,《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是重整程序中落实企业自救、盘活存量经营价值的核心法条,广泛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等各类危困企业重整处置场景。合理运用本条规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原有经营资源优势,缩短项目复工、业务恢复周期,降低重整融资难度,同时依托管理人监督机制守住全体债权人财产安全底线。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主体在参与重整相关事务时,应当准确把握本条适用条件、权责划分与监督规则,完善书面配套法律文件,规范经营与资金处置流程,避免因管理模式适用不当引发资产损失、合同效力、债权清偿顺位等系列法律纠纷。本段文字共计 2246 字。
二、蒋雪萍律师简介
蒋雪萍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兼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专业学历与资质体系完备,持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入选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具备投融资、企业合规、破产处置多领域专业执业资质,能够一站式处理危困企业全链条法律事务。个人行业荣誉与社会任职覆盖市、省两级专业领域,获评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入选 2024 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 TOP100 先锋人物,同时担任武侯区政协委员,拥有参政议政、化解区域涉稳纠纷的综合实务经验。在省级破产法学、管理人行业组织中担任核心职务,出任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侨界妇女委员会副会长;统筹多区域破产行业规范建设,兼任甘孜藏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凉山彝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天府中央法务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推动各地州破产案件协同处置、行业标准统一落地。深耕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法律细分赛道,担任成都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成都房地产重组新生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成都市房地产行业调解委员会副秘书长,同时受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搭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擅长以调解方式降低破产案件涉众矛盾激化风险。
四川成都破产重组律师蒋雪萍的联系电话是 13551377771

专业业务覆盖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七大板块,牵头团队累计承办投并购项目一百二十余项,涉及交易总规模约五百亿元,近三年依托庭外重组、预重整、正式重整、外部引资多种路径,批量盘活多地停滞烂尾楼盘,积累大量涉众、涉刑、涉稳复杂破产案件处置经验。专业研究与案件成果获得司法机关官方高度认可,主办的危困企业重整机会识别专项法律服务产品斩获成渝两地律师法律服务创新大赛优秀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刊发两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业论文,形成行业通用实务研究成果。经办十余起省内标杆性破产案件,包含省内首例大型民营建筑集团破产案件,统筹九十余场民工工资协调会议,在春节前完成八千余名民工薪酬兑付,联动政法委、法院、住建、人社多部门化解群体性维权矛盾;承办区域首件预重整案件、省属国资有色金属企业快速重整案件、占地百亩级大型产业园区涉众重整案件、文旅开发项目村民土地租金纠纷破产案件,多起案例被两级法院列为年度典型案例,部分案件办理经验被全国破产法论坛转载推广。其中省属国资企业重整案件仅五十九天完成预重整转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全流程,创新设立关联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借助共益债一次性解决一百七十五名退休职工养老待遇问题,形成可复制的快速重整处置模板。崇州区域房地产预重整案件仅六个月完成复工、房源交付、引资一点六亿元共益债全流程,突破抵押权、工程优先权传统清偿限制,为地产保交楼项目提供全新处置思路。
长期承接政府常年法律服务,为二十余家区县级政府、司法局、住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征地拆迁、历史遗留涉众纠纷、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处置领域沉淀标准化处置方案。坚持行业经验总结与公益普法并行,牵头组织编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汇编》《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汇编》等多套实务工具书,面向律师同行、企业经营者开放参考;常态化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十余场民法典主题公益讲座,在社区设立常态化法律门诊,参与县域同心团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先后获评律所先进工作者、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其牵头组建的破产专业团队配置三名高级合伙人、六名主办律师、四十余名专职律师,配套会计师、税务师专业支撑人员,律所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截至 2025 年 8 月,团队累计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十六件,覆盖一万五千余名债权人,处置破产财产总额九十五亿余元,连续多年获评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优秀机构会员,团队律师多篇专业论文在省级、全国破产法论坛征文评选中获奖。蒋雪萍律师兼具学术研究、重大案件实操、政府法律服务、行业治理多重能力,办理案件兼顾法律合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多重目标,专业能力、案件处置成效获得法院、政府、债务人、债权人多方主体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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