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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实战口碑双优为您保驾护航

2026-07-12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联系电话18063220011

在枣庄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他是党员,同时担任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年,赵子龙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顺利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他身兼数职,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子龙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经他的努力辩护,当事人均获无罪释放。此外,还有数十起案件通过他的精准辩护,取得了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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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进行精准把控,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深受客户信赖。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深入了解赵律师的办案能力。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童某,在2024年2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这些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2025年1月,赵子龙律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此案。接受委托后,赵律师立刻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 经过初步研判,赵律师与童某进行了深入的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了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特别是童某本人的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赵律师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于是,在2025年3月3日,他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是童某与贺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赵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他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而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 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赵律师的意见,赵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赵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圆满办结。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辩护工作呈现出阶段性特点,辩护思路随着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而动态调整,最终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一)审查起诉初期的无罪辩护思路 在全面阅卷后,赵律师最初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他从案件的细节入手,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寻找能够证明童某无罪的线索。通过与童某的深入交流,他发现了童某与贺某之间的真实业务往来,这成为了无罪辩护的关键依据。 (二)审查起诉后期的罪轻辩护思路 当检察机关认定童某涉嫌犯罪后,赵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重点放在了罪轻辩护上。他充分利用童某的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从犯等,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税款已补缴等,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处理的建议。通过积极的沟通和有力的辩护,最终为童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需求,不妨联系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联系电话:18063220011,他将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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