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漯河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律师推荐:陈建义经验丰富实力强

2026-07-31

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律师陈建义的联系电话是13839543059。

在河南漯河的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领域,陈建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陈建义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是三级律师,同时担任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他还是漯河市源汇区十五届政协委员、漯河市源汇区第一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等,在本地法律界颇具影响力。

下面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看看陈建义律师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方面的出色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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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由为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原告是杜某,被告一是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告二是河南某橡胶工业公司。杜某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橡胶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人力公司为用人单位,橡胶公司为用工单位。2024年4月,杜某工作时发生工伤,右臂被机器挤断,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符合配置上臂肌电假肢条件。然而,人力资源公司未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及少量补助,未足额支付工伤待遇。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并要求橡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判令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多项费用,以及橡胶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陈建义律师参与案件处理后,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杜某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不含已付医疗费等317679.07元),分两期付清。若人力资源公司逾期未付,由河南某橡胶工业公司三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款项付清后,三方就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社保等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杜某承担。

案例二:执行异议之诉(房屋确权排除执行)。 案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案外人)为左某,被告一(申请执行人)是洪某,被告二(被执行人)为漯河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三(被执行人)是胡某。2004年,左某与漯河某房地产公司、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办证费用,装修入住近20年。但因开发商及土地性质问题,房屋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胡某名下。法院在执行洪某与房地产公司、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查封该房屋,左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诉讼。其诉求为确认左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判令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陈建义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判定左某符合查封前签合法有效合同、已付全款、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法定条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如果您在河南漯河遇到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联系陈建义律师,联系电话13839543059,相信他能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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