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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靠谱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推荐

2026-09-22

探寻山东济南合同纠纷解决之道——张连学律师

在山东济南,当人们遭遇合同纠纷时,常常陷入迷茫,不知如何寻找一位靠谱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张连学律师不失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选择。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一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张连学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庭审上他思维敏捷、条理清晰,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的权益据理力争,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且可靠的律师。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他有着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他擅长的领域里,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都不在话下。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更深入地了解张连学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情况是,原告殷某(被保险人),他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后来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了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要满足其中一项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张连学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指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是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了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只退还了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插图

张连学律师仔细审查投保流程后指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所以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在合同纠纷的复杂领域中,张连学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本文转自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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