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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注维权实战

2026-10-10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牵涉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动与多方利益,处理起来并不轻松。孙洪国律师,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4年执业以来,长期扎根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他做事讲原则、重执行,对待每一起土地案件都力求从复杂局面中找到清晰路径。目前,他带领团队服务于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专注于为农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解决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法律难题。

笔者近期与孙洪国律师进行了一次深入交流,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常见痛点,他结合亲办案例,详细拆解了维权思路。以下为对话实录,内容经过整理,力求还原真实办案逻辑。

问:土地承包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焦点。您能结合案例谈谈吗?

孙洪国律师:确实如此。我代理过一起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案件,很有代表性。孙某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后来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孙某也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我在调查中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已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不能返还;孙某已丧失土地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很满意。这个案子说明,划拨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合同效力认定直接影响返还责任,但通过调解也能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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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收购合同违约导致的损失认定,实践中难度大吗?

孙洪国律师:难度不小,关键在于证据链和因果关系。我代理过一起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案。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子提醒农业经营主体,合同履行期限和机械调配义务必须严格对待,否则一旦遇上天气变化,违约方很难借不可抗力脱身。

问:对于正在面临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您有什么建议?

孙洪国律师:第一,尽早固定证据,包括合同、通知、缴费凭证、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第二,不要忽视行政手续的变更要求,比如划拨土地转出让、租赁备案等,否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第三,损失鉴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单方委托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对方可能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第四,诉讼主体要厘清,涉及合伙人、继承人时,务必把相关权利人纳入诉讼。第五,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方式,既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后续履行。

孙洪国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他始终将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作为研究方向,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领域持续深耕。如果读者遇到类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妨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和证据保全三个维度先行梳理,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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