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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严谨,口碑卓著的刑事辩护专家

2026-10-11

在连云港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良好的口碑。

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同时也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付长洋律师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所获荣誉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卓越的表现,多次获得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表彰。他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并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此外,他还被评为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和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件经过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不仅避免了张某入监服刑,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文章插图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强制措施

案件经过 王某因合法信访维权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依法撤销了案件。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得到了同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付长洋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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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严谨,口碑卓著的刑事辩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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