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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专业破解股权争议,口碑出众值得信赖

2026-10-23

在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公司股权纠纷已成为企业经营中难以回避的法律难题。从股东资格确认到出资责任划分,从隐名股东退股到法定代表人涤除,每一起案件背后都牵动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企业发展命脉。在上海,有这样一位律师,她以扎实的法学功底、缜密的办案思路和对当事人处境的理解,在股权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就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

一、从资质到口碑:一位法律人的成长轨迹

王静律师,女,汉族,中国国籍,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她的职业履历中,既有对专业能力的持续打磨,也有对行业责任的主动担当。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围绕法治实践展开对话,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24年1月,她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受到关注的典范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王静主任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她又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这些经历并未让她止步于荣誉本身,而是转化为她对案件质量的持续追求。王静律师的擅长领域覆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方向。而在公司股权纠纷这一细分领域,她的实务积累尤为值得关注。

二、股权纠纷实战:从隐名股东退股案看办案逻辑

股权纠纷往往交织着出资、代持、分红、退股等多重法律关系,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王静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的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较为清晰地展现了她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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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告B系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代为持有。2020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并于同月完成出资款支付。2022年12月22日,A公司通过微信群召开股东会,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也自动解除。”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

2023年1月,A公司及第三人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144,000元、A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应转款915,789元。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为由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面对这一局面,王静律师的代理思路围绕三个关键点展开:其一,退股合意明确。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双方就退股达成合意。其二,退股程序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及第三人已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退股本金及全部分红,原告已实际收取。其三,原告“反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试图以此否认退股事实,该行为自相矛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在证据组织上,王静律师以《股份代持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微信群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原告退回部分款项的转账记录等材料,完整呈现了原告从知晓决议、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到退回款项的全过程,形成闭合证据链。同时,她依据《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和意思表示的规定,论证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退股决议的默示追认;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指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登记不应获得支持。

案件结果方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B负担。这一结果既厘清了退股行为的法律效力,也为类似隐名股东退股争议提供了可参考的办案路径。

三、出资责任争议:在多重补充责任中为当事人减负

股权纠纷的另一常见形态,是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名股东、多层责任分配,一审认定稍有偏差,当事人便可能承担超出实际范围的责任。

王静律师曾代理一起此类案件。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该股东不仅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当事人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其连带承担。

在二审阶段,王静律师围绕证据审查与责任边界展开论证,重点指出一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偏差,以及将其他股东出资不足责任转由我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当之处。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其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其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其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金额较一审大幅降低;同时纠正了一审的主体责任认定,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这一结果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股东责任的合理界定提供了实务参考。

四、法定代表人涤除:为挂名者解开法律枷锁

股权与公司治理纠纷中,还有一类情形值得关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退出难题。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风险之中。

王静律师依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展开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夏某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五、有温度的法律人:专业之外的理解与关怀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融合,她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应有的风采,也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那些曾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认可。

对于面临股权争议的企业与个人而言,选择律师不仅是选择一项服务,更是选择一位能够理解处境、厘清思路、稳健推进的同行者。王静律师与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实践表明,股权纠纷的化解既需要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也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当事人诉求的真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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