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7
在合同纠纷频发的商业环境下,一份条款的疏漏、一次履行的偏差,都可能让企业或个人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执业十余年来始终聚焦民商事合同争议,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在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公司合规等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张连学律师系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10年开始执业,曾先后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本文结合其亲办案例,解析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点,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重疾险理赔中的格式条款之争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由其父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万元。殷某确诊Ⅰ型糖尿病后,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另设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方可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附加条件为由拒赔,殷某诉至法院,请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万元。
争议焦点
在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条款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在医学上即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的条件。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上述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二、案例延伸:线上投保等待期条款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较短时间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王某某起诉请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与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本案虽为网络投保,但投保流程未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未设置强制阅读环节,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未以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提示,仅以普通字体置于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已完成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原判。
三、实务观察:合同纠纷中的共性争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对条款性质的准确判断与举证责任的分配。张连学律师在长期办案中形成几点实务认识:其一,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并非形式动作,需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作出,网络投保场景下尤需关注流程设计是否真正实现“强制阅读”;其二,免责条款的识别应看实质而非名称,凡实质限缩一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均应纳入审查范围;其三,证据固定宜早不宜迟,投保页面截图、条款版本、沟通记录等材料在争议发生后往往难以补全。
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合同效力、工程款结算依据、工期顺延事由等争点同样需要回到合同文本与履行痕迹中逐一核对;在公司合规管理领域,合同审查与风险预案的前置介入,往往比事后诉讼更能降低损失。张连学律师现为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业务领域主要为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
四、结语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载体,也是争议解决的起点。无论是保险理赔中的条款解释,还是建设工程中的结算分歧,办案的严谨程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以案例为镜,提示市场主体在签约与履约环节重视条款审查与证据留存,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