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刘向明普法,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出借银行卡收款码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

2026-07-10

一、法条完整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次普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条,完整法条原文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办理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本条法律构成要件分层拆解,清晰区分日常出借账户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消除大众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

第一,本罪成立核心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 “明知”。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清楚上游犯罪完整细节,无需知晓对方具体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还是虚拟货币违法犯罪,只要能够认识到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相关帮助,即可推定主观明知。司法解释列明多项推定明知的客观情形,包含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后收取高额报酬,频繁更换收款账户,刻意规避资金监管,协助拆分大额转账资金,在执法机关调查时隐匿销毁聊天、转账记录,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陌生人员提供账户等。单纯不知情、被他人欺骗借用账户且未获取任何收益的,不满足主观明知要件,不构成本罪。

第二,客观行为两大法定帮助类型,满足任一类型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追责。第一种为技术类帮助行为,涵盖搭建违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搭建翻墙网络、开发非法支付程序、存储违法数据、提供通讯线路传输等技术服务,多集中在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网络技术人员群体;第二种为资金结算与推广类帮助行为,也是普通群众最易触碰红线的行为,包含出借本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第三方支付账户供他人接收流转涉案资金,为违法网络平台投放广告引流、发布推广链接、组建社群吸纳参与人员等。其中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是近年司法机关办理数量最多的帮信案件类型,日常闲置账户出租出借行为极易触犯本条规定。

第三,司法解释明确 “情节严重” 法定认定标准,满足任意一条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一,为三名及以上不同违法对象提供帮助;其二,支付结算流水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三,通过广告推广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其四,自身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累计一万元以上;其五,两年内曾因同类网络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帮助行为;其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同时司法解释补充特殊认定规则,若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实上游人员是否构成完整犯罪,但涉案流水、获利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或是引发被害人自杀、巨额财产损失等特别严重后果,依然能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追责。

第四,罪名竞合处理规则,本条第三款明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若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共犯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不会单独适用帮信罪定罪,而是对比两罪法定量刑区间,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大批量出借银行卡,涉案流水数百万元,法院通常直接以诈骗罪从犯定罪,量刑标准远高于帮信罪三年有期徒刑上限,实务中此类案件辩护重点在于区分行为人参与程度,规避重罪定性。

第五,从轻、不起诉、撤案法律适用空间。办案机关办理帮信案件时,充分考量行为人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主观认知、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获利较少、初次涉案、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协助抓捕上游人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当事人,存在不起诉、撤销案件、适用缓刑的处理路径;对于仅出借账户一次、流水刚达立案标准、无任何获利、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报案的人员,辩护律师可依据证据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

二、配套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收取小额报酬,流水超标获缓刑处理

行为人因手头资金紧张,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出租给陌生人员使用,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两千元,未询问对方资金用途,后续三张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合计三十六万元,违法获利共计八千余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查实流入账户资金均为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款项。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梳理全案证据,提出多项从轻辩护意见。第一,行为人属于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缺乏法律认知,未预见出租银行卡会引发刑事追责;第二,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出租过程,完整提供出租对象联系方式、聊天记录,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上游犯罪人员;第三,主动将全部租金收益上缴办案机关,自愿预缴罚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第四,行为人仅提供账户,未参与资金拆分、引流推广等其他协助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人民法院综合全部从轻情节,认定行为人社会危害性较低,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当事人无需进入看守所服刑。

本案普法核心提示,不要抱有出租银行卡仅收取小额租金不会触犯刑法的侥幸心理,司法解释仅需流水二十万元、获利一万元任一标准即达到立案条件,即便租金数额不高,只要流水达标,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关键途径。

案例二,出借收款码未获利,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案件

行为人日常经营线下个体经营业务,亲友以临时周转为由借用其微信收款码,未支付任何报酬,使用两日收款码累计入账资金二十三万元,后续查实资金全部来源于网络赌博违法活动,公安机关以帮信罪对行为人立案。辩护律师介入后,全面调取经营门店营业记录、资金往来明细、双方聊天记录,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开展无罪辩护。第一,行为人全程未收取任何租金、分成,不存在牟利主观目的,区别于专门出租账户牟利的典型帮信行为;第二,聊天记录完整显示对方仅称生意周转,未提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内容,行为人客观上无法预判资金属于涉案赃款,不具备主观明知要件;第三,收款码仅用于短期借用,行为人未协助转移、拆分资金,未参与任何推广引流行为,不存在主动帮助上游犯罪的客观行为。办案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不满足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完整犯罪构成,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不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本案清晰区分合法借用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无偿出借账户不代表绝对无风险,但只要能够证实完全不知情、无获利、未参与任何辅助操作,可通过证据辩护实现撤案,消除刑事处罚记录。

案例三,搭建非法引流社群推广平台,认罪认罚大幅减轻刑期

行为人自学网络运营知识,搭建线上社群引流平台,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发布推广二维码,吸引网民跳转充值赌博,平台运营三个月,累计为赌博网站引流上千人,投放广告获利四万两千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庭审阶段,辩护律师结合司法解释与案件事实提出完整辩护思路。其一,行为人并非境外赌博网站核心运营人员,仅负责线上引流推广,不参与资金结算、赔率制定,属于次要帮助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二,案件侦查阶段主动关闭全部推广平台,删除所有违法链接,主动上缴全部四万余元违法所得,阻断后续违法引流行为;其三,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境外网站后台数据、合作人员联系方式,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多名境外平台代理,构成立功法定从轻情节;其四,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深刻认识自身行为法律危害。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结合从犯、立功、退赃、认罪认罚多重从轻情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本案反映技术推广类帮信案件裁判逻辑,从事网络广告、社群运营、网站搭建等相关行业人群,极易触碰本条法律红线,一旦实施相关帮助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停止操作、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挖掘各类从轻量刑情节,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后果。

三、日常生活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结合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条内容与三起真实司法案例,面向社会大众梳理四类高频涉帮信罪风险行为,提前规避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拒绝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名下全部支付账户,包含银行卡、存折、微信、支付宝、数字人民币账户、电话卡、流量卡,切勿因小额租金、人情往来将账户交由他人使用,账户资金流水一旦触及立案标准,出借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互联网从业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向不明主体提供服务器搭建、网站开发、数据存储、广告投放、社群引流等技术服务,合作前核实对方经营资质,留存合作合同、业务凭证,避免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撑;第三,谨慎参与各类线上兼职推广项目,凡是以高额佣金为诱饵,要求转发陌生链接、推广未知投资、理财、博彩平台的兼职,均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切勿为获取报酬持续转发引流;第四,不慎出借账户或提供技术帮助后,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全部事实,主动上缴全部获利资金,配合追查上游涉案人员,争取不起诉、撤案或缓刑处理结果。

四、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刘向明合伙人简介

刘向明律师现为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1996 年 11 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至今深耕法律服务领域近三十载,拥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储备与海量刑事案件实战处理经验,曾担任律所主任、市级律师协会副会长,行业任职履历全面,专业资质覆盖刑事辩护、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商事仲裁多领域,综合执业能力具备显著行业优势。

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刘向明的联系电话是 1885416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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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业任职层面,该律师兼任多项省级、市级权威法律专业职务,系山东省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济南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同时具备沪市、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从业资格,受聘担任上海静安尚正司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兼任潍坊市、东营市、济南市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备司法监督、商事仲裁、企业合规全链条专业服务资质。行政与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受聘为多地市、区县党政一体化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在册成员,长期为多家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常态化法律顾问服务,熟悉行政合规、企业经营风控、商事纠纷处置全流程法律需求,能够同步兼顾个人刑事案件与企业涉刑合规业务。

执业荣誉与学术研究成果方面,刘向明律师斩获多项国家级、行业重磅荣誉,获评市级优秀律师,获得司法部表彰的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同时获评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青少年普法优秀辅导员,多项官方荣誉印证其化解社会矛盾、普及法治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的专业能力。学术研究深耕刑事辩护实务理论,在省级、国家级法律专业刊物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中《犯罪现场重建辩护法》斩获山东省律协优秀论文奖项,代表山东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在华东六省一市法律论坛作主题交流发言,另一篇《诉讼证明活动格物分析法》被中国知网广泛转载,理论研究成果可直接落地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梳理、辩护思路搭建工作,为疑难复杂案件构建完整、严谨的法律论证逻辑。

核心业务与办案实绩上,自 2003 年起,该律师率先布局刑民行交叉法律项目合规管理业务,独立创设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商事合同风控、法人治理、企业刑事合规等标准化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同步深耕重大疑难刑事辩护业务。刑事辩护领域长期处理各类高发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人身重罪案件,积累大量无罪、撤案、缓刑、重罪改判成功案例,与本次普法涉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度契合。2024 年该律师办理一起帮信罪案件,通过梳理证据瑕疵、论证主观不明知,最终实现无罪撤案;除此之外,先后完成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传销、职务侵占、故意杀人、玩忽职守案件辩护工作,多次实现死刑改判缓期执行、免于刑事处罚、撤案、缓刑等最优裁判结果,完整覆盖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主流刑事案件类型。

执业服务准则坚守专业、诚信、高效、尽责四项核心标准,始终将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法律服务首位,依托近三十年积累的司法沟通经验、证据核查技巧、量刑辩护实操思路,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定制专属辩护方案,精准挖掘主观不明知、从犯、自首、立功、全额退赃、证据不足等无罪、从轻辩护要点,区分罪名竞合、证据瑕疵、主观认知等核心争议焦点。针对帮信罪这类高发网络刑事案件,形成成熟完整的辩护体系,能够精准区分出借账户行为罪与非罪边界,梳理流水、获利、主观认知等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大幅减轻刑期等有利结果。从业多年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严谨审慎的执业态度,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开展代理工作,依托多重行业权威任职、丰富学术研究成果、海量成功办案案例,为当事人提供具备实操落地价值的刑事法律服务,同时常态化开展公益普法宣传,面向社会普及各类刑法罪名法律知识,帮助普通群众识别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风险,提前规避各类涉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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